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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存款账户(II类/III类)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存款账户(II类/III类)
    申请须知
    欢迎您在线申请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
    为便于您了解申请本行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简称“人民币存款账户”)和银行服务的相关事宜,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申请须知》。本《申请须知》记载了您申请本行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和银行服务的相关条款与细则,除非特
    别说明,本《申请须知》是《银行账户和服务条件及细则》的补充,并和其他银行产品和服务协议一并构成完整的客户协议,请在
    阅读本《申请须知》时注意阅读其他文件。
    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本行,您可以登录本行官方网站 www.sc.com/cn 查询离您最近的营业网点以及最新的联系方式。

    一、 在线申请前的准备
    1.请确保您已年满 18 周岁,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如您已持有本行账户,在线申请时距离身份证有
    效期届满日不应少于 30 日),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基于对客户负责的审慎原则,本行有权对开户申请人的年
    龄做出一定的限制,并可能不时调整。
    2.开始申请前,请您准备好手机、居民身份证和您本人名下的绑定银行卡并确保处于稳定的网络环境。
    (1)绑定银行卡:
    A. 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您本人名下借记卡作为绑定银行卡(其中,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绑定借记卡的账户应为 I 类
    户),以验证您的身份。请确保该绑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合法有效、状态正常,且一旦绑定不得变更,并始终保持绑定银
    行卡及其账户合法有效、状态正常,必要时,您可与您的开卡行进行确认。
    B. 通过本行移动银行/网上银行登录前的“开户”功能在线申请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时,绑定银行卡须
    为他行银行卡,本行可接受的绑定他行银行卡之发卡行请见申请首页,信用卡或非金融支付机构的账户无法作为绑定银
    行卡。
    C. 在线申请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时,为绑定他行银行卡的 I 类户验证之目的,您在线提交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开立申请的同时,须同意并授权本行自该绑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划转人民币 10,001 元至您新开立的渣打银行人民
    币存款账户(II 类)(在银行营业日 15 点之前提交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开立申请的,该笔转账将在当天到账;
    在银行营业日 15 点之后提交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开立申请的,该笔转账将会在下一个银行营业日到账)。请您
    确保绑定银行卡及其账户之余额充足。
    (2)预留手机号码:
    每个客户在本行仅能有一个预留手机号码,且您的手机号码必须是绑定银行卡的预留手机号码,绑定手机号码不得为虚拟
    手机号码,须为您本人实名登记的境内手机号码。
    (3)本行针对不同客户,可能不时增减开户所需信息及验证步骤等,以在线申请时本行的实际要求为准。
    3.您须在 15 分钟内完成注册,否则须重新申请。为加快您的申请速度,建议您在申请前仔细阅读并理解《银行账户和服务条款及
    细则》、《个人银行服务收费标准》、《个人电子银行服务条款》、《优逸理财条款与细则》、《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
    函》和《优先理财服务和礼遇-本地条款与细则》。
    4.如您已持有本行账户,但尚未开通本行的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在您通过移动银行/网上银行在线申请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前,应首先至本行官方网站或本行经营个人业务的分支行开通本行的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后,再申请在线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

    二、分支行申请开立注意事项
    1.您通过本行分支行申请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时,绑定银行卡只能为本行签发给您的实体借记卡。
    2.非境内人士可持有效证件通过本行分支行申请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

    三、账户受限
    1.您通过本行移动银行/网上银行仅可以在线申请开立首个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
    2.您在本行最多可申请开立 2 个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
    3.您在本行仅可以申请开立 1 个人民币存款账户(III 类)。

    四、账户种类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
    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
    [2018]16 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您在本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为 II 类或 III 类银行账户。
    2.您在本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为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不支持外币存款。
    3.本行暂不提供开立联名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的服务,该账户为您个人名下的账户。

    五、账户功能
    1.转账
    (1)您申请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的过程中,默认开通个人网银电子支付功能。
    (2)目前您在本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仅支持与绑定银行卡之间转账,暂不支持与非绑定银行卡之间的转账。
    (3)如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的绑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出现异常、变更、挂失、注销、关户、销户等情况,您须携带本
    人有效证件亲临本行经营个人业务的分支行完成账户升级后,方可进行相关资金转出操作。
    2.现金交易
    您在本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暂不支持现金交易。
    3.本行产品
    (1)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可绑定本行虚拟借记卡并开通第三方支付功能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消费。
    (2)人民币存款账户(III 类)目前暂不可绑定本行虚拟借记卡,不可购买本行存款、理财及代销保险等产品。
    4.借记卡
    对于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不配发实体借记卡,您可在移动银行/网上银行在线申请本行虚拟借记卡并绑定人民币存款账户
    (II 类)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消费。关于虚拟借记卡的相关功能和规定请参考本行公布在官网的《虚拟借记卡章程》。
    如您需使用自动取款机(ATM)或存取款一体机(CDM)、在商户 POS 机等销售点终端上刷卡消费或使用电子现金,建议您前往
    本行经营个人业务的分支行完成账户升级后申领实体借记卡。
    5.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
    (1)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可绑定本行虚拟借记卡并通过本行移动银行/网上银行或本行分支行柜台开通第三方支付功能后,
    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服务向本行提交指令。
    (2)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消费限额和本行网上银行电子支付限额的规定。目前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单笔消费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单日消费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单个自然年消费限额为人民币 200,000 元,本
    行有权不时调整该等限额,您可就此咨询本行分支行网点或客户服务热线。
    6.个人网上银行服务
    如您尚未开通本行的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在您通过移动银行/网上银行在线申请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的过程中,应先
    申请开通本行的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并设置用户名和密码后,再申请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
    鉴于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仅能进行与绑定银行卡之间的转账,部分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可能受限。
    7.电话银行
    如您需开通电话银行服务,建议您前往本行经营个人业务的分支行申请开通。若您在本行未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I 类)而仅持
    有本行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则您需要完成账户升级后申请开通电话银行服务。
    8.短信银行
    若您非本行现有客户,在您通过移动银行/网上银行在线申请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的过程中,默认开通短信银行服
    务。您可以通过本行官方网站了解短信银行的具体功能、详情以及如何关闭短信银行。
    9.账户余额
    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的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5,000,000 元,账户总资产(包括账户余额和客户通过该账户购买并持有的所有
    存款及投资产品)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00,000 元;人民币存款账户(III 类)的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000 元。

    六、银行计划
    若您非本行现有客户,申请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的过程中需要选择相关银行计划,申请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III 类)的
    过程中银行计划默认为个人理财客户。
    具体银行计划及相关资格要求如下:
    1.个人理财客户:亦称为“个人银行普通客户”,无客户资格要求限制,免账户管理费。
    2.优逸理财客户:客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视为符合「优逸理财」客户资格要求:
    (1)客户在本行的月日均存款与投资总额(日均余额)达到并持续维持在人民币 10 万元(或等值 外币)或以上;
    (2)截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客户在本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未偿还本金金额总计达人民币 100 万元(或等值外币)或以上且低于
    人民币 200 万元(或等值外币);或
    (3)客户持有本行企业员工银行薪资账户,且账户每月进账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万元。
    「优逸理财」客户的账户管理费具体金额以最新的《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个人银行服务收费一览表》为准,本行有权根据市
    场变动情况不时调整并公示。
    3.优先理财客户
    客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视为符合「优先理财」客户资格要求:
    (1)客户在本行的每月存款与投资总额(日均余额)达到并持续维持在人民币 50 万元(或等值外币)或以上的;
    (2)截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客户在本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未偿还本金金额总计达人民币 200 万元(或等值外币)或以上的个人
    客户。
    「优先理财」客户的账户管理费具体金额以最新的《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银行服务收费一览表》为准,本行有权根据市场
    变动情况不时调整并公示。
    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客户享受的相关银行计划权益有限,如您拟享受更多的权益,请前往本行经营个人业务的分支行进
    行账户升级。

    七、账户升级
    您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前往本行经营个人业务的分支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对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进
    行升级操作,以使用更多的账户功能并享受更多的银行服务,但如您已持有本行人民币结算账户(I 类户),则人民币存款账户
    (II 类/III 类)无法升级至 I 类户。

    八、关闭账户
    如需关闭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您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前往本行经营个人业务的分支行申请关闭账户,并须在关闭
    账户前通过移动银行/网上银行将该账户中的资金转账至绑定银行卡。

    九、客户信息及变更
    1.您提供给本行的信息和任何文件均应为真实、有效及完整的,本行有权接受并依赖您所提供的、任何表面真实的信息和文件,
    如有伪造、欺诈,您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2.如您在本行仅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您在本行留存的相关客户信息如发生任何变更(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
    /III 类)的绑定银行卡不得变更),则您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前往本行经营个人业务的分支行办理,目前暂不支持通过电话银
    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变更客户信息。
    3.无论您的申请是否最终通过本行审核,本行会根据您在申请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过程中提供的信息不时向您提供您
    可能会感兴趣的银行产品和服务,如您不想接收该等信息,请拨打本行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083(国内)或(86-755)
    2589-2333(港澳台及海外地区)。

    十、客户的知情权
    如您此前在本行尚未设置月结单或通知书的寄送方式,则在您通过移动银行/网上银行在线申请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
    的过程中,默认开通电子月结单和电子通知书,不提供纸质对账单。

    十一、修订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政府文件等或由于本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本行有权对《申请须知》不时修改、补充、终
    止,修改后的内容如加重或增加您的责任或义务,本行将事先于新内容生效前在本行官方网站公告,请您不时关注本行官方网
    站以了解《申请须知》的最新版本。如您不同意相关修改,你可以前往本行经营个人业务的分支行关闭账户;如您在《申请须
    知》更新后继续使用该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III 类),则视为您同意并接受相关修改。

    十二、生效
    本《申请须知》于 2018 年 12 月修订、生效,并于生效前在本行官方网站上公布。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虚拟借记卡章程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虚拟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包含对其不时进行的变更和修订,统称“本章程”)适用于与渣打银行虚拟借记卡(以下简称“虚拟借记卡”)有关的银行
    产品和服务,对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打银行”)和持卡人具有法律效力,渣打银行和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条
    款。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虚拟借记卡”是指渣打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没有实体卡介质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
    渣打银行与持卡人应同时受《银行账户和服务条款及细则》及《借记卡章程》的约束,本章程与《银行账户和服务条款及细则》、
    《借记卡章程》及其他银行产品和服务协议一并构成完整的客户协议,本章程构成对《银行账户和服务条款及细则》及《借记卡章
    程》的补充。如本章程的部分内容与《银行账户和服务条款及细则》及《借记卡章程》有冲突,应以本章程的约定为准。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持卡人”是指,在渣打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且渣打银行向其发行虚拟借记卡用以操作指定人民币存款账
    户(II 类)的客户。
    第五条
    目前虚拟借记卡仅支持第三方支付功能,不支持现金存取及与实体卡介质相关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自助柜员机、POS 消费、电子现
    金及闪付等业务功能。

    第六条
    虚拟借记卡暂不提供预授权交易相关服务。
    第七条
    持卡人可以使用虚拟借记卡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服务向渣打银行提交指令,或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进行交易
    消费,但持卡人须向渣打银行申请开通相关第三方支付功能。
    第八条
    虚拟借记卡有效期自发卡之日起 10 年。有效期届满虚拟借记卡将自动失效,失效后,虚拟借记卡所有相关功能将无法使用,客户可
    通过渣打银行网点申请新卡。
    第九条
    虚拟借记卡无交易密码。开通第三方支付功能后,客户可根据第三方用户协议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密码。
    第十条
    若虚拟借记卡发生信息被泄漏、盗用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危及虚拟借记卡使用安全的情况,持卡人可通过渣打银行网点或客户服务热线
    办理挂失手续,并通过渣打银行网点申请新卡。
    第十一条
    持卡人申领新卡后,若拟继续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平台使用虚拟借记卡,须重新申请开通第三方支付功能。
    第十二条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消费时,请注意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设置的交易限额,该交易限额与渣打银行设置的交易限额(如有)
    无关。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交易限额将同时受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消费限额的影响,持卡人可咨询渣打银行网点或客户服务热
    线有关渣打银行设置的消费限额。
    第十三条
    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不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账户类型和/或虚拟借记卡进行交易限制,该等具体限制以第三方支付机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渣打银行为持卡人的虚拟借记卡默认开通短信提醒功能,使用虚拟借记卡进行交易,本行会发送短信交易提醒。
    第十五条
    虚拟借记卡收费标准参照对应的不同卡种收费,具体请参考渣打银行《个人银行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除明显不适用和/或经本章程修改和/或补充的外,《银行账户和服务条款及细则》及《借记卡章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虚拟借记卡。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中国有权机关可能不时发布、变更和 取消有关虚拟借记卡和/或人民
    币存款账户(II 类)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持卡人使用虚拟借记卡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中国有权机关不时发布和变更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本章程未尽事宜,渣打银行有权以通知持卡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布网站公告),或与持卡人另行约定的方式,告知持卡人
    虚拟借记卡相关管理规则,持卡人同意受该等规则的约束。如该等规则与本章程有冲突,以该等规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渣打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持卡人同意,渣打银行对于本章程有变更、修改、终止的权利。渣打银行对本章程的变更、修
    改、终止将通知持卡人(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公告)并适用于持卡人。请持卡人关注相关公告 或通知,如持卡人在变更、修改后继续
    使用本章程所述业务及服务的,视为持卡人同意该变更、修改。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英文版仅为方便而设,在任何情况下均以中文版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即日起于渣打银行官方网站公布,于 2018 年[10]月[1]日起生效并施行。
    客户声明:
    1、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并接受《虚拟借记卡章程》,本人知晓可于银行官方网站上查询《虚拟借记卡章程》的最新版本。
    2、 本人申请办理虚拟借记卡业务,并承诺提供给银行的信息均是真实、有效及完整的,银行有权接受并依赖本人所提供的、任何表
    面真实的信息和文件。如有伪造、欺诈,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3、 本人声明所提供的手机号码为本人实名登记的号码,若被发现该号码不属于本人实名所有,银行有权停止本人的所有非柜面业务
    功能(包括银行卡的相关功能)。
    4、 本人理解并接受,对于开通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虚拟借记卡支付功能,本人需要在和银行不时建立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支付平
    台上绑定虚拟借记卡后才能进行支付交易。在首次绑定虚拟借记卡时,需要验证持卡人信息,之后的消费将直接使用第三方支付
    平台设置的交易密码进行交易验证。支付宝渠道和微信支付渠道的交易限额是单笔人民币 2 万元及日累计人民币 5 万元,银联在
    线支付渠道的交易限额为单笔及日累计人民币2万元。虚拟借记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限额将同时受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消费限额的限制,目前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单笔及单日消费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单个自然年消费限额为人民币
    200,000 元,银行有权不时调整该等限额,本人可就此咨询银行网点或客户服务热线。第三方支付中可能存在风险,本人将妥善
    保管身份信息、卡片、密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尽量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第三方支付。本人知晓如怀疑个人信息泄露,
    本人将根据第三方支付相关用户协议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报案,并将拨打银行客服热线挂失虚拟借记卡。对于被确认的非本人原因
    造成的盗刷案件,本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银行提出索赔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