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三区)银行机构“学业务、强能力、促服务”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学

  • 2009年人行“学业务、强能力、促服务”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资料 – 支付系统类 –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2009年人行“学业务、强能力、促服务”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资料 – 支付系统类 –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含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
    (一)国家处理中心;
    (二)城市处理中心;
    (三)直接参与者;
    (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
    (五)支付系统网络。

  • 2009年银行机构“学业务、强能力、促服务”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资料 – 账户管理类 –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pdf

    2009年银行机构“学业务、强能力、促服务”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资料 – 账户管理类 –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pdf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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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银行机构“学业务、强能力、促服务”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资料 – 账户管理类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09年银行机构“学业务、强能力、促服务”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资料 – 账户管理类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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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银行机构“学业务、强能力、促服务”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资料 – 账户管理类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009年银行机构“学业务、强能力、促服务”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资料 – 账户管理类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

  • 2009年银行机构“学业务、强能力、促服务”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资料 – 账户管理类 –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2009年银行机构“学业务、强能力、促服务”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资料 – 账户管理类 –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 2009年人行“学业务、强能力、促服务”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资料 – 票据类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2009年人行“学业务、强能力、促服务”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资料 – 票据类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 商业汇票的出

  • 2009年人行“学业务、强能力、促服务”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资料 – 票据类 – 票据法

    2009年人行“学业务、强能力、促服务”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资料 – 票据类 – 票据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1)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