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完整教材分章节辅导材料 – 第十章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 – 第三节 执业活动的重要方面
一、竞争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进行执业活动。这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守则》的列出了几种借助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执业活动的行为,包括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经济利益;擅自改变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低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以销售保单为目的建议客户提前终止其他保单。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弃绝的。
二、保密
(一)客户信息的保密
首先,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对有关客户的信息向所属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保密。这体现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对客户的尊重。其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的与投保无关的信息向所属机构保密。
(二)所属机构商业秘密的保密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属机构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