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三区)跟单信用证专家资格认证考试指南

  • 2008年ICC CHINA所受理的两起国际结算咨询案例资料-咨询回复稿一

    2008年ICC CHINA所受理的两起国际结算咨询案例资料-咨询回复稿一

    [案情简介]
    开证行:越南某银行
    开证申请人:越南A 公司
    寄单行:国内某银行
    受益人:杭州B 公司
    信用证有效期:2008/04/21 IN CHINA
    交单期: 提单后21 天
    装运期:2008/03/05
    2008 年3 月10 日,受益人B 公司向国内某银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
    据。审单人员发现信用证要求货物描述为PRIME COLD ROLLED STEEL STRIPS
    IN COIL,而客户提交的PACKING LIS T(箱单)上的货描显示为COLD ROLLED
    STEEL STRIPS IN COIL,遗漏了“PRIME”这一单词,于是受益人将PACKING
    LIST 上的货描进行了更正。国内某银行于3 月10 日将单据寄往开证行,银行面
    函上清楚列出“ONEADDITIONAL COPY OF ALL DOCS F

  • ISBP 中文版下载

    ISBP 中文版下载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先期问题
    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
    1. 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即使信用证对该基础交易作了明确的援引。但是,为避免在审单时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延误和争议,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应当考虑清楚要求何种单据、单据由谁出具和提交单据的期限。
    2. 开证申请人承担其有关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不明确所导致的风险。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申请即意味着授权开证行以必要或适当的方式补充或细化信用证的条款,以使信用证得以使用。
    3. 开证申请人应当知道,UCP的许多条文,诸如第13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39条、第40条、第46条和第47条,对信用证条款的含义作了特别规定,可能导致出乎当事人预想的结果,除非开证申请人对这些条款完全通晓。例如,在多数情况下,要求提交海运提单而且禁止转运的信用证必须排除UCP500第23条(d)款的适用,才

  • 单证中心体系的沟通机制

    单证中心体系的沟通机制

    单证中心体系从组织层面来看,有6种沟通机制来交流信息、协调工作。

    1、互相调节:通过信息交流的简单过程实现协调,比如面对面的探讨,电话、NOTES沟通等,
    这是单证中心体系经常使用的沟通方式,也是创新型组织的主要协调机制。

    2、直接管理:同过一个人发出命令或指示来推动工作的进程,其效率优势通常表现在较小规
    模的组织、目标明确而且直接的组织以及组织的初期阶段,在组织成熟并壮大规模后则需要发
    展新的协调机制。

    3、工作程序标准化:通过细分工作程序实现协调,是机械组织的主要协调机制。

    4、产品标准化:通过细分不同工作的结果来实现协调,是多元化组织的主要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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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证中心体系的沟通机制

    单证中心体系的沟通机制

    单证中心体系从组织层面来看,有6种沟通机制来交流信息、协调工作。

    1、互相调节:通过信息交流的简单过程实现协调,比如面对面的探讨,电话、NOTES沟通等,
    这是单证中心体系经常使用的沟通方式,也是创新型组织的主要协调机制。

    2、直接管理:同过一个人发出命令或指示来推动工作的进程,其效率优势通常表现在较小规
    模的组织、目标明确而且直接的组织以及组织的初期阶段,在组织成熟并壮大规模后则需要发
    展新的协调机制。

    3、工作程序标准化:通过细分工作程序实现协调,是机械组织的主要协调机制。

    4、产品标准化:通过细分不同工作的结果来实现协调,是多元化组织的主要协调机制。

    5、技术标准化:通过成功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来实现不同工作的协调,比如在开证工作中对
    相似的条款有标准化的反应,在审单工作中经常出现的不符点有相对标准化的判断。技术标准
    化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互相调节和直接管理的依赖,使得组织规模可以无限扩张。

    6、规

  • 单证中心体系的两个层面

    单证中心体系的两个层面

    单证中心体系是依托于单证中心系统向客户提供高效单证服务的业务体系。
    收单点和单证中心是这一体系的运作环节。
    从物质层面来看,单证中心系统的顺利投产是单证中心体系的物质基础。目前,
    单证中心和5家分行已经顺利投产单证中心系统,也为物质层面的拓展积累了
    一定的经验。
    从意识层面来看,单证中心体系的成功意味着单证业务的高效处理,否则
    这一体系就失去了其现实意义。这也是大家在评估单证中心体系时容易
    忽略而又及其重要的。我个人认为单证中心体系的效率来源于收单点和
    单证中心这不可分割的整体及其赖以存在的国际业务管理架构。提高我行
    单证业务处理效率,改善竞争力,不是某一部分的责任和能力范围,这有赖
    于三方面的整体合力。单证中心体系作为一种创新,必然要求我们的意识和
    制度作出相应的变革,以适应新的业务体系,充分发挥其内含的效率潜力。
    可以肯定的说,如果我们都坚守固有的思维和制度,单证中心系统的投产并

  • 关于UCP600装船批注的问题请教

    关于UCP600装船批注的问题请教

    UCP600对于提单装船批注的有关条款比UCP500简化了很多,如果信用证要求port of loading:A,那么请问:
    1.如果提单上显示了port of loading为A港口而place of receipt为B,另外还显示了vessel name为C,需要加批注吗?
    2.如果提单上显示了port of loading为A港口而place of receipt为B,另外还显示了vessel name为C,pre-carrierage by为D船,需要加批注吗?

    1. 如果提单上的port of loading与信用证要求的一致,根据UCP600和ISBP681,无须再加批注;如不一致,则应按UCP600 Art.20 iii和ISBP681 98的要求进行加批。
    2. 虽然现行的UCP600和ISBP681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以往ICC的有关解释,应加以详细批注,on board的船名和port of loading。

  • 关于UCP600条款的讨论

    关于UCP600条款的讨论

    一、第2条 议付
    1.被指定银行按照信用证指示议付后,是否必须在出单面函中明确表明已做出议付?如未注明,议付行的权利是否会受到影响及开证行如何判断被指定银行是否已议付?

    UCP没有规定是否一定要这行为,而且我认为表明议付与否意义不大。议付是一种行为,议付的成立只跟行为与否有关,只要你能提出证据(帐单等相关单据),法院不会因为你没有表明议付而否认你的议付,除非信用证要求必须表明。如果出现交单行要以议付行的身份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如果他是真的议付了,自然就有相关的证据。对于开证行,既然指定了他行作为议付行,就做好了议付行进行议付的心理准备,否则就不要指定。

    2.在“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的情况下,议付行在出单面函中应如何表述?是只要注明“WE HAVE NEGOTIATED THE DOCUMENTS…”即可,还是必须注明“WE AGREE TO ADVANCE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议付定义中所指“承诺预付

  • 关于UCP600条款的讨论

    关于UCP600条款的讨论

    一、第2条 议付
    1.被指定银行按照信用证指示议付后,是否必须在出单面函中明确表明已做出议付?如未注明,议付行的权利是否会受到影响及开证行如何判断被指定银行是否已议付?

    UCP没有规定是否一定要这行为,而且我认为表明议付与否意义不大。议付是一种行为,议付的成立只跟行为与否有关,只要你能提出证据(帐单等相关单据),法院不会因为你没有表明议付而否认你的议付,除非信用证要求必须表明。如果出现交单行要以议付行的身份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如果他是真的议付了,自然就有相关的证据。对于开证行,既然指定了他行作为议付行,就做好了议付行进行议付的心理准备,否则就不要指定。

    2.在“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的情况下,议付行在出单面函中应如何表述?是只要注明“WE HAVE NEGOTIATED THE DOCUMENTS…”即可,还是必须注明“WE AGREE TO ADVANCE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议付定义中所指“承诺预付

  • 关于UCP600条款讨论的一点体会

    关于UCP600条款讨论的一点体会

    我把我的一点体会贴上来,算作抛砖引玉吧。

    2.在“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的情况下,议付行在出单面函中应如何表述?是只要注明“WE HAVE NEGOTIATED THE DOCUMENTS…”即可,还是必须注明“WE AGREE TO ADVANCE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议付定义中所指“承诺预付”在实务中以何种方式实现?

    关于议付的问题还是很多。
    实务中,如果受益人通过欺诈行为来套取银行资金时,他在取得议付行“承诺预付”后将会在最快的时间内将这个“承诺”通过贴现的方式变成现金,然后逃之夭夭。而绝不会手持这个“承诺预付”等到到期日,如果这样的话,等来的不是银行的付款,而是法院的止付令。

    4.若出口开证是可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商交单到银行要求议付,银行审单无不符后给于客户议付款项,。。。。。。。。。。。。。。。。。。。。。如果不能追索,此议付与保兑有何区别?

  • 关于UCP600条款讨论的一点体会

    关于UCP600条款讨论的一点体会

    我把我的一点体会贴上来,算作抛砖引玉吧。

    2.在“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的情况下,议付行在出单面函中应如何表述?是只要注明“WE HAVE NEGOTIATED THE DOCUMENTS…”即可,还是必须注明“WE AGREE TO ADVANCE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议付定义中所指“承诺预付”在实务中以何种方式实现?

    关于议付的问题还是很多。
    实务中,如果受益人通过欺诈行为来套取银行资金时,他在取得议付行“承诺预付”后将会在最快的时间内将这个“承诺”通过贴现的方式变成现金,然后逃之夭夭。而绝不会手持这个“承诺预付”等到到期日,如果这样的话,等来的不是银行的付款,而是法院的止付令。

    4.若出口开证是可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商交单到银行要求议付,银行审单无不符后给于客户议付款项,。。。。。。。。。。。。。。。。。。。。。如果不能追索,此议付与保兑有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