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银行业务

  • 破解提单承运人识别难题

    破解提单承运人识别难题

    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中最重要的物权凭证之一,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经常因提单格式简化及对承运人的记载不明,使提单项下对承运人的识别成为难点。以下案例通过对层层租约情况的梳理,提出了识别提单承运人的核心标准。

    基本案情

    20××年10月15日,云港祥顺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下称云港祥顺)与陕西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下称陕西金刚)签订了镍矿买卖合同。为完成货物运输,陕西金刚与香港弘信海运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弘信)于2010年9月19日签订航次租船合同。香港弘信委托华航运贸易集团(下称华航运)作为运输装货港代理,并指示船长依据该委托授权华航运签发提单。11月14日,货物装上尤格兰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伊莎贝丽塔(ISABELITA)”轮,华航运代表船长签发了编号为KLN/CHN-101001的提单。该提单记载托运人为印尼泛华有限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陕西金刚。香港弘信亦另行签发了编号为KLN/CHN-101001的提单,提单记载内容与华航运贸易集团代表船长所签提单内容一致。

    货物装船后,第三方检测公司(Minton Treharne and Davies Pte Ltd)与尤格兰航运有限公司、第一承租人对货物流动水分点进行联合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货物样品流动水分点为36.8%,适运水分点为33.2%,实际水分点为43%,货物不适宜航运。因此,承运船只卸下了已装船的货物。货物卸载完毕后,托运人将华航运签发的提单退还该签单人。陕西金刚遂将船东因货物含水量高不适于船舶运输,而在装货港卸下全部货物的情况知晓货主。

    在本案货物运输期间,涉案船舶“伊莎贝丽塔(ISABELITA)”轮由其所有人即尤格兰航运有限公司期租给塞勒斯运输公司(Cyrus Maritime Enterprise Ltd.),塞勒斯运输公司又期租给中富实业有限公司(Sinoriches Enterprise Co.,Ltd.),中富实业有限公司再期租给香港弘信。期租合同均约定:虽然船长是由船东指派,但是必须执行租家的命令和指示,因此等同受雇于租家和租家的代理人;船长应该签发租家或其代理所呈递的、与大副收据或者理货报告一致的提单,但也可以根据租家的选择,由租家或其代理代表船长签发提单。

    涉案货物在装货港卸下货物后,云港祥顺将尤格兰航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诉称:20××年11月14日,被告所有的“伊莎贝丽塔(ISABELITA)”轮受载了原告所购镍矿,并为此签发了编号为KLN/CHN-101001的提单,原告取得了全套正本提单,但被告至今未能在提单载明的目的港交付货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4089.6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其一,原告持有的提单并非被告签发,被告也未授权提单记载的香港弘信签发提单,而且原告持有的提单与其提供的大副收据记载不一致,因此如原告不能证明提单来源及流转情况,应直接驳回其诉讼请求;其二,由于涉案货物实际含水量过高,不适宜航运,因此这批货物在装船后又在装货港全部卸下,所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和判决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被告为外国法人,具有涉外因素,为涉外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明确表示选择适用中国法,且双方在庭审中也引用中国法陈述主张和意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的争议。

    本案审理的关键是识别提单承运人,即判明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以判定原告是否具有诉权。在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是涉案运输承运人,并为此提交了由香港弘信依据租约代表船长签发的正本提单作为原告享有诉权的初步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船长签发的提单约束的是承运人,而不是船舶所有人。只有在没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船长是代表除船舶所有人外的第三方或受第三方委托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船舶所有人是承运人。本案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香港弘信委托华航运作为涉案运输装货港代理,并指示船长,且该授权未限定代理事项,应当包括签发提单。船长依据香港弘信的指示授权华航运签发提单,是按照香港弘信的指示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华航运签发提单是受香港弘信委托,香港弘信公司系提单承运人,而被告并非该提单承运人。

    原告进一步主张,依据涉案船舶三份期租合同,原告取得了船舶所有人(即被告)授权的自行或委托代理代表船长签发提单的权利。法院审理认定,尽管依据原告主张及所做举证,租家或其代理可以选择代表船长签发提单,但根据涉案的一系列期租合同的约定,船长此时系在遵照租家的命令和指示行事,因此代表船长签发并不表示代表出租人或船舶所有人签发。在本案中,香港弘信实际授权华航运作为装港代理,船长亦依据该指示授权华航运签发提单,华航运亦实际向托运人签发了提单,该提单在卸货后已由托运人退回华航运,提单的签发与流转符合期租船舶运输的操作惯例和涉案货物的品质状况。在通常情况下,就同一批货物运输,只可能向托运人签发一份合法提单,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托运人还收到了上述以外的提单,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持有的提单是签发给了托运人,并自托运人流转。因此,原告持有的由香港弘信代表船长签发的第二份提单应由香港弘信自行承担责任。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天津海事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云港祥顺对被告尤格兰航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在海上货物运输存在期租合同的情况下,通常会由船长或船长授权的代理签发租船提单。此类提单项下对承运人的识别往往因提单格式简化及对承运人的记载不明确而成为判别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仅明确规定“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但该条款并未明确在存在层层租约的情况下,究竟是船舶所有人还是哪一环的期租人应被认定为提单承运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判断船长是基于谁的指示自行或委托代理人签发提单的: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船长是基于期租人的指示或授权签发提单,则提单承运人应为发出指示或授权的租船人;如不能证明是根据期租人的指示,则船长应被认为系船舶所有人的雇员,据此可认定提单承运人为船舶所有人。

    此类案件中原告(即提单持有人)的诉讼风险在于,不能认为因船长系船舶所有人的雇员,则船长或其授权的代理签发的提单就应当约束船舶所有人。因为,在船舶所有人(通常是此类案件的被告)能够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船长的行为系按照租船合同依租船人指示而为时,则提单只约束租船人。因此,提单持有人在起诉确定义务人时,应充分收集关于租船的相关证据,准确确定案件当事人。

  • 业务处理的共享服务及其与事业部制的本质区别

    业务处理的共享服务及其与事业部制的本质区别

    也许在各种可供企业选择的业务模式中,最令人瞩目的要算共享服务(Shared service)模式了 。这种模式将经过一定程度变形的多种传统业务模式混合在一起,在今天以客户为价值中心的经营环境下,这一模式解决了传统业务模式的众多局限性和限制条件,同时也能为公司创造价值。
    大型金融企业集团实施业务处理的共享服务战略,可以带来一系列竞争优势,使其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业务多元化、风险分散和金融创新等集团化优势。
    一、业务处理的共享服务
    共享服务是在具有多个运营单元的公司中组织管理功能的一种方式,它指企业将原来分散在不同业务单元进行的事务性或者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技能的活动,从原来的业务单元中分离出来,在企业内部由专门成立的独立实体提供统一的服务。共享服务的目的在于通过企业内部不同部门或业务单元间的组织和资源整合,实现服务共享,从而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此外,共享服务给了组织增加新事业单元、消化兼并、迅速扩展的灵活性,并使业务单元专注于核心业务和追逐新机会。
    共享服务最基本的作用在于降低成本。Deloitte咨询和国际数据公司(Deloitte Consulting and International Data Corp.)通过对50家《财富》500强企业的调查表明,共享服务项目的投资回报率(ROI)平均为27%,员工人数可以减少26%。IMA (Institute of Management Accounting)的一项研究对100家《财富》500强企业中实施和未实施共享服务的公司进行了比较,研究结果表明,所选择的6项共享功能的成本平均下降83%。除了节约成本以外,共享服务还可以取得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系统效率、提高客户满意度以及强化核心能力等优势。
    二、共享服务中心
    共享服务中心(Shared Service Center, SSC)是一种组织设计和管理控制理论,将共同、重复、标准化的内部职能集中到一个新的组织(或半自主业务单元),以客户为中心并且通过服务对时间、成本、质量进行绩效管理、其目的在于提高流程标准化,提高信息的集中度,实现经济规模,提高内部管理效率,增强服务提供方式,从而获得更大范围的收益。共享服务中心让一个组织把有效的资源集中在增加其中心任务价值的活动方面,而不是例行性的管理和处理职能方面,是整合运作,再造管理流程的一种崭新制度的安排。跨国企业实施共享服务中心按地域可作如下划分:(1)全球中心;(2)区域中心;(3)国家中心。
    SSC具有下述特征:第一、存在于内部,主要为企业内部提供跨组织、跨地域的专业支持;第二、内部业务单元不再分别设立后台支持机构,它们是统一“共享”SSC的服务。共享服务中心职能一般包括付款处理、应收账款、交易执行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等。建立共享服务中心的优点是通过业务处理、流程与服务的标准化、集约化来实现银行服务质量、管理质量的提升和总体成本的降低。
    已经有超过50%的财富500强公司设立了共享服务中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已经在上海张江科技园区建成集团后援服务中心,为全集团提供核保核赔和客户服务的共享服务,太保集团、中英人寿的共享服务中心也在建设之中。
    二、共享服务中心与事业部制的本质区别
    共享服务中心与事业部制有着本质区别。事业部制是由通用汽车公司的阿尔弗雷德?P?斯隆首先组织这种改革,因此又称为“斯隆模型”。事业部制必须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具有独立的产品和市场,能够灵活、迅速应对市场的变化;作为“利润中心”,财务上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
    共享服务中心作为后台处理机构,没有自身的产品或对应市场,不构成一个经营单元;其次共享服务中心是典型的“成本中心”,而不是利润中心,不具备事业部制的任何基本要素。因此,共享服务中心与事业部有着本质区别。
    共享服务模式既能很好的支持分级管理架构,也能较好的支持事业部这种管理机构。共享服务是在西方企业事业部的基础上出现的。以产品为核心的事业部制,每个事业部都是独立个体、自负盈亏,具有一整套的财务、采购、运行等部门,好处在于核算清晰,责权明确,但重复设置机构,效率下降。为此,事业部制的跨国集团公司纷纷将各子公司共同、重复、标准的业务集中到一个组织,实施“共享”服务。

  • 背景与展望——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之路

    背景与展望——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之路

    从去年发出《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起,银保监会大幅度地加强公司治理监管,使之成为强监管

    从去年发出《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起,银保监会大幅度地加强公司治理监管,使之成为强监管的主要方面之一。文件突出了弥补银行公司治理方面的监管短板,包括两方面:一是增补公司治理方面的监管制度;另一个是操作层面,列出了三条,即:加强股东准入监管;加强股东行为监管;加强股权管理。文件还大篇幅地公布了公司治理监管的内容和方法。此后,各相关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但还是粗线条的多,针对当前具体情况的多,有长远意义且有深度的监管举措还得待以时日。

    2018年初,银保监会在征求市场意见后印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为股东和股权监管提供了依据。其后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列举的公司治理乱象有三方面:股东与股权;履职与考评;从业资质。两文件从法理到操作都是弥补监管短板的具体化。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监管起步太晚,欠账太多,今后还任重道远。期盼市场主体由此高度重视起来,假以时日,使公司治理这一命门不再成为短板。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习近平主席发表的讲话,都突出强调了加强金融业公司治理。在此之前的几年,中央一直在提倡公司治理改革,因为市场主体出现的诸多问题,无论是上市企业还是未上市企业,国营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大企业还是小企业,诸多问题都能或多或少程度不同地从公司治理找到根源。加强公司治理可以说是对症下药,只是中央要注意的问题太多,无暇腾出手来狠抓公司治理。相关部门,包括发改委、国资委,跟进的效果也不是特别好。中管大企业有国资委主管,情况好一些,其他的等而下之。金融企业的主管部门很杂,所以更是差强人意。中央一直关注的公司治理改革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

    推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注意以下特点:

    一、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具有特殊性。商业银行是一个特殊的行业,资产结构的高负债,尤其是存款负债,资金主要来源于债权人特别是存款人;信息高度不对称;强大的外部性,尤其是负外部性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金融安全网的存在;治理目标多元化;委托代理关系复杂;监管在银行业的特殊作用,等等,这些都决定了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一是杠杠率高、信息不对称性高、利益相关度高、失败容忍度低(“三高一低”)的特性要求特别注重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二是风险主要承担者在公司治理中缺位,由此要求在公司治理中建立高效的监管机制;三是控股股东与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较之一般市场主体更为突出,而管控这种风险难度极大;四是公司治理目标的特殊性,即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目标要保护包括存款人在内的相关者的利益,这一群体十分广泛,且难以界定。

    二、中国银行业公司治理的实践时间短积累少,满打满算还不到20年。引自西方发达国家的股份制公司及其治理,本身就需要一段较长时间的适应和消化吸收过程。而中国的国情又具有特殊性,包括市场化程度有待进一步加深,法治建设有待进一步推进,等等,这些因素决定了中国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必定举步维艰,一波三折。

    从实践过程来看,中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一开始就是照猫画虎,仿照西方国家的治理框架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等架构,并制定了公司章程等一些法律文件。随着一些银行上市,又有了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的制度,及其实践。再往后又有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的一些制度及其实践。以及股东、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之间制衡监管的制度与实践。但总的来看,都是属于探索性的“摸石头”。而且这些实践,都是政府特别是监管者推动的,免不了“画虎画皮难画骨”的现象存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水平偏低,导致中国商业银行绝大部分相当脆弱,公司治理已成了制约商业银行发展的“命门”。如今,金融业面临大幅度对外开放,目前商业银行的治理水平无法承受对外开放的冲击。

    三、公司治理方面监管欠帐太多。从监管角度看,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大体上是从国有大银行股份制改革时开始。一方面制定了一些部门文件,比如银保监会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等。另一方面,在操作层面,开始时主要是指导与参与了国有及其他类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组织架构的设计与建设、股东的选择和股东机构的建立(如汇金公司和中投),等等。逐步发展到监管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质审核与履职评价、信息披露的监管、权利制衡的监管以及内部控制(包括责任约束)的监管,等等。总的看,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还处于探索阶段。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理论有很大争议,又理解有限,导致监管的指导思想待明晰;相关法规还未形成完整成熟体系,许多方面或者缺漏或者偏颇或者肤浅,并且缺乏实施细则;实际操作也只是面上了解的多,具体实操少,在有限的实操中时有主观随意现象,有的搞了形式走了过场。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许多有利条件,也有不少不利因素,值得注意。

    一是与大中银行相比,股权相对分散,有利于建立起较好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较完善的内部治理架构和机制,可惜不少机构未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

    二是与国有大银行比,股东的整体素质较低,有一些中小型私营企业入股,相当一部分入股时的动机、预期与银行的经营目标相差甚远。

    三是改制时公司治理的基础未打牢,有急于求成现象,求形似而不注重神似的现象较当年大中银行更为突出,改制后时间短,未来得及补缺补差,或者说补缺补差的任务很重。

    四是可选择的管理人才较少,整体素质远不如大银行,内部治理难度更大。

    往远处往深处想,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政府管理者、监管者,从以下几方面下功夫应是不错的选择。

    其一,积极探索党的领导和党委设置,以及党委领导与三会一层关系问题,力争在路径、举措、制度上有突破。

    其二,在完善架构上下功夫,解决好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履职方面的问题。

    其三,解决委托代理机制、监督制约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问题,以及相关制度不健全不落实问题。

    其四,解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方面问题,以及管理失控问题。

  • 颍东农商银行三措施强化ETC业务推广宣传

    颍东农商银行三措施强化ETC业务推广宣传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重大部署,颍东农商银行采取“三措施”强化ETC推广宣传。

    一是广泛宣传,提升社会认知。“阵地宣传”与“移动宣传”相结合,该行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各网点布置ETC产品宣传板,举办网点微沙龙引导消费者了解该产品;电子屏幕不间断播放“免费赠送OBU”“高速通行费85折,先使用后付费”等ETC产品优势,印制产品宣传折页,发挥该行公众号等新媒体优势向客户推送ETC办理优惠信息;结合“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各营销小分队主动走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优质对公客户,深入企事业单位,主动向客户推介ETC产品。

    二是成立组织,强化工作保障。该行及时成立“ETC推广宣传领导小组”,由电子银行部负责活动的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监督、服务协调等工作。各支行成立相应的活动实施小组,细化职责分工,指定联系人,落实活动目标和要求,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推动活动取得成效。该行将营销情况与员工绩效考核相结合,结合支行所处区域、存量客户性质等因素合力分配营销任务,定期通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奖优罚劣。

    三是规范营销,防范业务风险。在营销过程中,对于客户提出的疑问,据实详细的进行解答,对申办流程和办理时限等向客户提醒到位,发展人与汽车车主“一对一”联系,提高客户黏性。严格增值业务审批流程,明确职责,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客户提交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通过联网查询、电话问询、资金流水监测等方式,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 自助设备清机频率改进项目若干问题的思考

    自助设备清机频率改进项目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 本文总结了自助设备清机频率改进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分析了自助设备清机频率改进项目试点效果的影响因素,提出了深化项目研究和试点效果分析的一些改进措施和建议。

    建设银行总行于2011年启动集中维护自助设备清机频率改进项目的研究,2012年6月完成项目研究及论证,同年12月决定在北京、云南、陕西、苏州四个分行开展自助设备清机频率的试点工作,建设银行咸阳分行作为陕西省指定行参与了试点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应用和在日常工作中的摸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但通过试点落地验证也发现了项目中有不少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笔者在此提出一些思考。

    一、清机频率确定的规定要求和改进项目目标
    1.建设银行总行清机频率确定的规定要求。原规定要求根据自助设备的实际出钞情况确定清机的周期和装钞的数量,保证每周至少清机两次,根据业务发展实际,现调整为各分行应综合考虑自助设备的实际交易量、客户需求、现金备付率及风险控制等因素,合理确定加钞计划。集中管理模式下的自助设备需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台确定清机频率,根据维护设备的现金交易量、综合清机时间确定清机总成本最优条件下的清机频率,实行差异化管理。
    2.清机频率改进项目改进目标。根据集中维护设备现金交易量、综合清机时间确定清机总成本最优条件下的清机频率,实现集中维护设备清机频率的差异化管理,达到节约运维成本、释放营运产能的目的。
    二、项目试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根据清机频率改进项目研究成果设计数学模型,通过开发清机频率计算工具软件帮助管理机构预测自助设备现金交易量,逐台确定清机频率,制定清机加钞计划。通过清机频率改进项目的研究和试点,目前初步达到了清机频率改进项目改进目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引入成本,提高了自助业务营运的集约化管理水平。通过清机频率改进项目的研究和试点的实施,逐步在清机频率确定和加钞计划制定中树立了成本的概念,对转变管理思维、加强精细化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2.依靠历史数据,实现了自助设备现金交易量由人工经验(或简单算法)预测到建立数学模型预测的转变,提高了加钞计划制定的精准度和效率。在试点前,加钞计划制定时交易量预测大多靠人工、凭经验,在有借助的手段时也往往是算法简单,预测准确度不高;试点后交易量预测采用建立的数学模型来进行,清机频率的确定和加钞计划的制定有了一定的数据支撑基础,为进一步研究成本最优下的清机频率奠定基础。
    3.通过清机频率计算工具软件的试点应用,对均衡调整运力有一定的效果和作用。在试点落地验证过程中,通过利用手工,从周一到周五对期望清机周期和合理的设备现金总量取值(该值与单日清机工作量有关)的调整,达到了对一周中每日清机工作量均衡的目的,从而可以实现统筹安排线路、车辆、人员,优化线路组合。
    4.有一个外部约束的手段来控制风险。借助于计算工具软件制定的加钞计划,克服了人工经验制定的随意性,防范了恶意作案的道德风险。
    三、对自助设备清机频率改进项目试点效果影响因素的总结和分析
    自助设备清机频率改进项目在落地试点过程中,对项目实施效果的外部影响因素很多,也较为复杂且相互影响,经过认真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集中维护自助设备维护管理模式。不同的维护管理模式对试点影响巨大,离行式集中维护与离行附行式混合集中维护(全维护模式)的最主要区别是:一是附行式自助设备占比多,尤其是CRS占比多;二是附行式自助银行设备集中布放,当网点引导分流力度大时,自助设备账务性交易量比高,自助设备存取款交易量占比大;三是附行式自助设备交易量基数大、增幅大,相应的卡钞故障增加,异常账务尤其是CRS异常交易多。
    2.机构设备规模。自助设备布放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年呈现出了井喷式发展的趋势,自助设备数量增长,清机次数和资金占用也随之增加。
    3.与机构的全功能服务率水平高低有关。当某机构全功能服务率水平达到较高时,较高的现金交易量才能有保障,必然相应地会加大清机次数和资金占用。
    4.工作时间。一周五天或六天清机加钞工作时间既影响节假日安排,也影响运力均衡;错时工作制可以改进业务流程,当日计划、当日备钞、当日清机,提高了加钞计划的准确性,降低资金占用。
    5.机构台日均交易量的计算和该因素要认真考虑。当某机构交易量基数大、增幅大,对台日均交易量因素考虑时,若把ATM和CRS放在一起计算台日均交易量,会出现以偏概全情况,不能精准反映某机构交易的真实情况,这是因为CRS台日均交易量的计算采用存取款交易额的轧差数,尤其是当存取交易额大小相近,有可能掩盖了CRS真实的交易情况,这种情况的CRS数量较多时,会大幅拉低整个机构的设备台日均交易量水平。若在计算CRS台日均交易量时把存款和取款交易额相加,会更真实和精准反映某机构交易量的情况。
    6.异常账务应急清机次数。自助设备交易量大时,异常账务尤其是CRS异常交易笔数随之上升,因客户投诉需要的应急清机次数也会增多;由于客户原因存款不当造成卡钞次数较多时制约CRS交易量并会增加应急清机次数。
    7.CRS存大于取的设备数量多少。当CRS存款量大出现钞箱存满现象,就需要清机,该情况在现有机制下考核缺钞率时按照缺钞对待,会增加清机次数。
    8.动态密码锁应用情况。动态密码锁的是否应用,直接与劳动优化组合密切相关,应用后能打破现有的清机加钞线路,充分发挥运力。
    9.CRS清机加钞更换钞箱情况。CRS是否换箱清机加钞,对清机加钞效率影响较大,也关系到运力的发挥。
    弄清楚影响试点效果的主要因素,有助于在计算工具软件应用中,分析项目要取得好的效果,如何去改进。
    四、深化项目研究和试点效果分析的改进措施与建议
    1.现阶段清机频率计算工具软件功能有限,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按照总行的计划,首先是清机频率计算工具软件的试点摸索,然后在自助业务运营控管系统(ATMVH)中实现有关功能,最后在新一代系统中实现有关功能。开发和改进是一个较长的持续性的过程,计算工具软件实现的功能会有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过渡。需要进行完善和改进实现的功能有:一是计算工具软件的查询功能弱,无统计功能。目前不仅一些初始化参数及数据看不到,而且软件管理和生成的历史数据也只能部分查询,影响了计算工具软件作用的充分发挥。二是计算工具软件仅允许单个用户操作,数据无法共享,运算能力不足。三是设备增加功能不完善。新开通的自助设备,在计算工具软件中不能正常增加。四是增加登记(或批量转入)异常交易投诉功能,并能和加钞计划制定关联。客户异常账务交易(错账)投诉处理和清机加钞计划的制定密切相关,在清机加钞计划制定时需根据客户投诉时限安排清机加钞,但目前大多异常账务客户投诉记录手工登记,95533转来的投诉通过邮件传递,历史记录查询不便,不借助于系统把不同渠道的客户投诉汇总并加以考虑是比较费力的事。五是利用已有的交易量预测算法和数据,把其扩展为预测未来某一阶段(如一周)的现金需求分析等深层次方面的数据加工和利用。
    2.交易量预测算法准确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交易量预测是清机频率计算和清机加钞计划制定的基础,其准确程度直接影响到最终的应用效果,清机频率计算和加钞计划制定要依赖它,其准确性至关重要。需要做以下工作:一是持续进行交易量预测方法的研究,探索更为科学精准的交易量预测方法。二是实现交易量预测偏差计算统计功能。通过引入交易量预测偏差的计算,可以从一定的角度分析、衡量项目的应用效果,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改进交易量预测算法。三是把CRS的交易量预测作为下一步持续研究的重点。当前CRS有取代取款机的趋势,CRS今后会作为设备选址和布放的重点,从目前的情况来看CRS在设备占比中的比例不断加大,CRS比取款机的交易变化规律要复杂。
    3.实现统筹一个阶段(如一周)的运力并均衡运力调整,理想情况是能设计数学模型和算法实现从人工调整到通过软件自动(智能)调整的突破。目前计算工具软件在加钞计划制定时无法借助软件实现自动的运力均衡调整,需要通过人工来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随着集中维护的自助设备规模越大,合理的运力均衡调整越不容易实现,且费时费力,工作效率低。
    4.规划求解模型自变量数量限制问题需要探索和解决。按区域(或分中心)进行自助设备管理,是自助业务规模发展到一定阶段因管理需要而出现的,以区域(或分中心)为基本单位进行运营管理,是相对独立的一级组织架构。目前面临的问题是要把某一管理机构下的一定数量的自助设备通过软件来进行组织管理,才能预测自助设备交易量、计算清机频率、制定加钞计划等,规划求解模型自变量数量限制问题就与管理机构下的自助设备数量有关,自助设备数量超过规划求解模型自变量上限时,规划求解无解。在自助业务规模大到一定的程度时,中心太大而线路(或分组)太小,采用几个线路(或分组)为单位并不能完全替代区域(或分中心)层级在集中维护的自助设备管理中的作用,库存现金在以中心或区域(或分中心)为单位时才能统筹考虑,几个线路(或分组)则无法做到,同时不利于业务管理的统一安排、统一协调。
    5.增强大数据时代整合业务数据的能力。根据项目设计要求,为了提高准确性,在做设备现金交易量预测时,根据不同的预测方法需要获取两至三年左右的历史数据,需要继续研究和探讨历史数据取数以及数据长期积累后的挖掘、加工应用问题,研究如何利用云计算为基础的信息存储、分享和挖掘手段,便宜、有效地将这些大量的数据存储下来,并随时进行分析与计算,通过云计算对大数据的分析、预测,释放出更多数据的隐藏价值。
    6、计算工具软件实现的功能需要从开发模拟到实际生产应用的过渡,目前参与试点的行有一定的局限性,要适应全行,需要今后适当时候拓展应用范围。目前试点的局限性是:参与机构的设备数量有限;参与行的维护模式不尽全面,三个行为集中维护的离行自助设备,一个行为集中维护的离、附行式自助设备;试点行数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