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asel II中支柱2规定: (1) 计算风险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的方法 (2) 评估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监管检查程序 (3) 银行披露信息的范围与原则 (4) 市场自律的机制与框架
2.当银行出现管理和控制方面的不足时,监管当局除了可以提高该银行的资本要求外,还可以采取的手段不包括: (1) 撤换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 (2) 引入更严格的内部程序 (3) 为银行风险管理架构的改进设定目标(4) 通过培训或者招募新员工来提高员工素质
3.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的项目不包括: (1) 理解银行承担的风险水平 (2) 确保风险管理程序可靠 (3) 全面报告所有的风险暴露 (4) 确立评估风险的内部框架
4.银行对于无法计量之风险应该: (1) 进行估计 (2) 放任不管 (3) 由监管当局认定 (4) 直接引用外部数据
5.监管当局对银行进行定期的监管程序不包括: (1) 检查风险暴露及其转换为资本要求的计算过程 (2) 检查相应内部控制措施的质量 (3) 检查现有的资本评估框架 (4) 建议资本计算的框架结构
6.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水平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的态度应该是: (1) 严格禁止 (2) 个案检讨 (3) 要求鼓励 (4) 被动检查
7.银行满足监管当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1) 有利于银行获得较高信用级别 (2) 不利于银行获得较高信用级别(3) 不足以使银行获得较高信用级别 (4) 无关于银行获得较高信用级别
8.为了实施对利率风险的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在2004年7月发布《利率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配合: (1) 支柱1 (2) 支柱2 (3) 支柱3 (4) 以上皆是
9.当发生客户违约时,银行因为没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而无力实现抵押价值属于: (1) 法律风险 (2) 战略风险 (3) 信用风险 (4) 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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