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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子银行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影子银行的形成与发展

一、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历程

中国影子银行并不是新生事物,部分业务有较长的发展历史。上世纪80年代,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设立。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证券投资基金开始大规模增长。2002年起,商业银行陆续开展理财业务。在这一时期,各类机构主要还是围绕自身业务经营范围发展,产品之间的边界划分较为清晰,影子银行整体规模不大。

2008年以后,影子银行进入快速增长阶段。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货币政策由趋紧转向适度宽松,并取消了对金融机构信贷规模的硬性约束。2009年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9.6万亿元,M2和M1分别增长27.7%和32.4%,为90年代以来最高。但随着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积累,货币政策开始收紧,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总量、节奏和结构的管理,贷款增速和投向均受到严格约束。在这一背景下,为规避宏观调控和监管,银行将资产大量移到表外。各类跨市场、跨行业的影子银行因而迅速增长。尤其是,银行理财与信托公司的“银信合作”业务急剧膨胀。银行利用理财资金购买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再以信托贷款方式投向房地产行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仅2010年上半年,银信合作业务就由年初的1.4万亿元猛增至2.08万亿元。证券资管、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将非标债权纳入投资范围,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证基合作快速发展。委托贷款也异化为贷款出表的重要通道,相当一部分是“假委托”。这一时期影子银行业务大多是银行主导,信托、基金、证券、保险主要是通道方,资金大部分投向非标债权。

2013年,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占全部理财的比例高达27.49%。监管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设置了比例限制。影子银行的重心开始转向表内同业业务,产生了同业三方回购、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信托受益权等新的合作方式。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从2012年末的3.6万亿元,跃升至2016年末的23.05万亿元。买入返售资产一路攀升,2014年中期达到10.5万亿元的历史峰值。资金信托规模从2012年末的6.98万亿元,快速扩张至2016年末的17.46万亿元。另外,互联网金融产品和网络借贷P2P贷款等新型业务模式也异军突起。市场统计,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规模从2013年度的16万亿元猛增至2017年度的143万亿元。余额宝于2013年6月上线,到2017年末净资产已高达1.58万亿元。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主要特点

受金融体系结构、金融深化程度以及监管政策取向等因素影响,我国影子银行经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一些与其他经济体不同的特点。

第一,以银行为核心,表现为“银行的影子”。这是由我国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所决定的。我国银行业资产一直占金融业总资产的90%左右。正是因为银行业资产规模庞大,影子银行资产端和负债端均与银行密切相关。从负债端看,银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影子银行资金的主要提供方。例如,基金公司私募资管业务一半资金来源于银行,资金信托40%以上的资金完全依赖于银行。从资产端看,影子银行的客户绝大部分是银行的客户,实质为通道业务。可见,中国的影子银行具有“银行中心化特征”。发达经济体的影子银行以共同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核心,资金较少直接来源于银行体系。例如,美国共同基金2019年底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为17.7万亿美元,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所有参保银行18.65万亿元总资产规模基本相当。

第二,以监管套利为主要目的,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各类机构利用监管制度不完善和监管标准不统一游离于监管边缘,在所谓的“灰色地带”大肆从事监管套利活动。另外,还存在大量“无证驾驶”,形成了“全民办金融”的小环境。例如,互联网金融平台本应只承担信息中介和支付中介功能,但事实上却从事贷款等资金信用活动,并长期处于监管真空地带。

第三,存在刚性兑付或具有刚性兑付预期。多数产品承诺保本或保最低收益。有的还与投资人签订“抽屉协议”,承诺刚性兑付。有的在产品销售过程中隐藏风险,夸大收益,不及时充分披露信息,造成“买者自负”难以真正落实。

第四,收取通道费用的盈利模式较为普遍。发达经济体影子银行主要是交易型模式,借助回购、卖空、做市等工具赚取利差收益。我国影子银行产品大多是认购持有到期,流动性低,以量取胜,拼市场份额。赚取通道管理费是盈利的主要来源。

第五,以类贷款为主,信用风险突出。发达经济体影子银行投资范围广泛,以标准化资产为主,信用违约风险较低。资金大多通过互相拆借、回购等市场手段获取,面临集中大额赎回的流动性风险。我国影子银行绝大部分是银行贷款的替代,但客户评级标准显著低于贷款客户,无论是融资来源还是资金投向都承担直接的信用风险,且风险大于银行贷款。

三、中国影子银行的判别标准、范围和分类

确定我国影子银行标准,必须兼顾影子银行国际标准的共性特征和我国影子银行的特点。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确定的信用转换、期限转换和流动性转换等基本属性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各种产品的风险传导、隐匿方式以及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以此提出我国影子银行范围的判别标准,按照风险程度高低,区分广义和狭义影子银行,分别确定属于其范围的业务活动。

(一)界定标准

影子银行界定标准主要包括四项:

一是金融信用中介活动处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信贷发放标准显著低于银行授信。主要包括各类不受商业银行审慎监管标准约束的类信贷业务,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类:一是完全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以外却从事信用中介的机构和业务;二是虽然在监管覆盖范围内,但通过非洁净转移等各种方式规避商业银行审慎监管标准。例如,有些信用中介虽接受金融监管,但资本和拨备计提明显不足;有些非银行信用中介发放信贷标准显著低于银行授信标准,借款人现金流覆盖和信用缓释不足;部分贷款流向房地产、产能过剩领域甚至“僵尸企业”等银行贷款的限制性行业。

二是业务结构复杂、层层嵌套和杠杆过高。发行分级分层产品,区分优先级、中间级和劣后级,有的涉及账户分拆、多层嵌套。由于结构设计十分复杂,导致底层资产不清,风险难以识别,真实风险水平被掩盖。基金、理财、信托等可以作为交易对手直接进入同业拆借和回购市场,有的大量使用衍生产品,质押回购方式加杠杆。部分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和地方资产交易所还将本应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资管产品进一步拆分、转让,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一般个人客户。

三是信息披露不完整,透明度低。产品存续期间完全未披露基础资产信息,或披露不充分,投资者和市场第三方机构无法准确掌握产品规模、收益变现、投资比例、基础资产、交易结构等主要信息,也无从判断风险趋势和高低变化。由于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频繁,各类风险相互交织,产品最终持有人难以穿透识别整体风险水平和风险环节。

四是集中兑付压力大,金融体系关联性和风险传染性高。各种以集合投资为主要经营模式的产品具有明显的期限转换作用,是影子银行的重要特征。当投资产品出现风险征兆时,从众心理将诱发“破窗效应”,极易造成挤兑冲击。此外,部分集合投资产品还集中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遭遇集中兑付后,风险会在金融体系内传染、叠加和共振。

(二)影子银行的范围和分类

按照上述界定标准,我国影子银行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大类。其中,广义影子银行是基本符合四项界定标准的金融产品和活动,狭义影子银行则是其中影子银行特征更加显著、风险程度更为突出的产品和活动。

1.广义影子银行

主要包括:银行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委托贷款、资金信托、信托贷款、银行理财、非股票公募基金、证券业资管、保险资管、资产证券化、非股权私募基金、网络借贷P2P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商业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担保公司在保业务、非持牌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地方交易所提供的债权融资计划和结构化融资产品。由于没有非持牌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地方交易所提供的债权融资计划和结构化融资产品的统计数据,在计算中国影子银行规模时,暂不包括这几类产品。

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是表内业务,指银行购买他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特定目的载体(SPV)的投资行为。按照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四分类标准,大多计为应收款项投资。这些业务透明底极低,表面看是购买各种资管产品,但基本上属“黑箱”操作,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十分复杂。经过穿透后大部分是类信贷资产,许多投向资金池产品。由于没有强制性的监管约束,银行将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作为监管套利的重要方式。

委托贷款。传统的委托贷款属于银行表外业务,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方确定的贷款对象和利率发放贷款,不承担信用风险,不需计提拨备和资本。但2008年之后,委托贷款异化为银行规避信贷标准的通道,业务完全由银行主导,委托方和贷款对象都由银行确定,银行出具隐性担保或抽屉协议,承担信用风险,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委托”。2009年初,委托贷款规模不到3万亿元,2010—2015年连续6年增速超过30%,多家股份制银行2013年增速超过100%,2016年底规模猛增至13.97万亿元。

资金信托。资金信托是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按投资者人数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其中近三分之二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由于信托具有“跨界”的独特优势,资金信托具有严重的交叉金融风险。另外,信托产品设计灵活,普遍具有多层嵌套结构,容易成为投资者加杠杆、以小搏大的工具,风险传染性强,且容易隐藏和放大。

银行理财。在理财业务发展初期,银行以发行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为主,产品透明度较低,信息披露不充分。特别是封闭式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不清楚收益和风险情况,偏离了“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业务本源。理财资金来源以普通个人投资者为主,比例基本在60%以上,2018年曾达到86.9%,集中兑付风险较大。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同业直接持有理财产品比例也不少,集合投资特征明显。理财资金投资范围广泛,包括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管产品、委托投资和非标资产等。资管新规出台前,理财投资非标资产的平均剩余期限为784天,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平均剩余期限为129天,期限错配严重。

非股票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向多个投资者募集资金,根据事先确定的投资策略将集合资金进行投资运作,具有类存款的特征。为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部分公募基金提供“T+0”赎回提现服务。由于存在严重期限错配,当市场出现压力和波动性加剧时,公募基金特别是开放式公募基金,很容易出现份额大量赎回甚至“挤兑”,因此,金融稳定理事会也将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等全部纳入影子银行范畴。

证券业资管。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以及这些公司的子公司所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这类资管产品以通道业务居多,2018年基金子公司通道类业务规模占比高达75.2%,资金超过80%以上来源于银行。

保险资管。主要是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产品,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

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贷ABS),交易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企业ABS)和资产支持票据(ABN)三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一般都设置优先与劣后的结构化方式,资金来源多为各类资管和理财产品,但是产品本身流动性严重不足。截至2019年末,市场存量为3.83万亿元。换手率不到30%,远低于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债券200%以上的整体换手率。由于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不充分,基础资产良莠不齐,还有部分地方交易所发行大量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透明度更低,一旦基础资产劣变,极易产生集中兑付压力,风险隐患突出。

非股权私募基金。非股权私募基金是一种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投资基金。我国私募基金不设行政许可,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登记备案,由行业开展自律管理。近年来,私募基金重大风险个案时有发生,部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虚假不实、挪用侵占基金财产,与非法集资、P2P等相互关联,出现较大兑付风险。因不受直接监管,部分基金成为影子银行加杠杆的通道。

网络借贷P2P贷款。网络借贷机构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平台,按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借款人与出借人通过平台直接对接,完成借贷。2013年以来,部分网贷机构逐渐偏离信息中介、信贷撮合等服务定位,违规开展信贷和资金池运作,甚至呈现出庞氏骗局的典型特征。

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提供的融资,商业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担保公司在保业务。这类业务本质上是类融资或为融资活动提供担保,是典型的信用中介,但信贷标准显著低于银行贷款。例如,融资租赁业务中大部分为售后回租,其中部分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虚化,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变相发放贷款,其资金投向主要集中于政府基建项目、房地产等领域。

截至2019年底,中国广义影子银行规模为84.80万亿元,占2019年国内生产总值的86%,相当于同期银行业总资产的29%。

2. 狭义影子银行

在广义影子银行中,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同业理财和投向非标债权及资管的银行理财、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网络借贷P2P贷款和非股权私募基金的影子银行特征更为明显,风险程度更突出,属于高风险的狭义影子银行范畴。截至2019年末,狭义影子银行规模为39.14万亿元,占广义影子银行的46.2%,较历史峰值下降11.87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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