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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的起源与演变

影子银行的起源与演变

一、影子银行的提出

影子银行这一概念是由美国经济学家保罗·麦卡利(Paul McCulley)于2007年首次提出。他认为美国当时存在大量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活动,虽然游离于常规金融体系以外,但实际功能与银行无异。由于“在阴影之下运行”(operate in shadow),故而成为金融体系中隐匿的系统性风险。麦卡利曾于1998年提出“明斯基时刻”(minsky moments),预警俄罗斯金融危机。如同明斯基时刻一样,影子银行最初被提出时,只是描述了金融体系中的一种现象,并未获得应有的重视。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对危机诱因的反思使影子银行成为热点话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08年10月发布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出了“准银行”(near-bank)概念,指代那些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担保债务凭证(CDO)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调节常规银行信贷的特殊目的实体。同年,时任美国财政部长的盖特纳(Timothy Geithner)在一次演讲中表示,在常规银行体系以外存在着一个庞大的金融体系,并且主要投资于流动性差、风险高的资产,与常规银行体系构成了一个“平行银行体系”(parallel bank system)。

2010年10月,时任美联储主席的伯南克(Ben Bernanke)在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总结报告中提出,影子银行是一类游离于银行监管范围之外的金融机构,他们充当储蓄与投资之间的信用中介;证券化工具、资产支持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抵押公司以及其他诸多不同类型的机构,都具有影子银行特征。伯南克认为,很多影子银行业务已经存在了50多年,由于部分业务出现过度创新和快速扩张,才成为引爆危机的祸根。

原英国金融服务局主席特纳勋爵认为,影子银行的发展并未背离金融体系的发展规律。金融本质上是资金中介,银行贷款是最传统的中介模式,而创新型金融产品的发展速度惊人。1980年,银行按揭资产有80%留在表内;2008年,这一比例降至35%,其余部分大多通过证券化方式出表,而这正是以基金为主的影子银行的重要来源。2011年,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影子银行是“常规银行体系以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中介活动”,并初步估算,全球影子银行规模在2002—2007年间从27万亿美元扩张至60万亿美元。

可以看出,这一期间尽管没有给出影子银行的严谨定义,但已勾勒出其基本属性:影子银行是金融创新和发展的产物,在功能上承担金融中介特别是信用中介职能,在依托载体上以金融监管边界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在开展形式上高度依赖具有复合和结构化特点的创新金融工具。影子银行本身是常规银行体系的补充,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影子银行很容易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隐患。

二、影子银行的主要特点

一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主要载体。这是影子银行最广泛的定义方式。只要常规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从事了相关业务,都可以被纳入影子银行范畴。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其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中采用了“其他金融机构”(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的表述,从形式上对影子银行进行界定,优点是非常直观,缺点是过于宽泛,针对性不强,无法瞄准影子银行的问题根源。

二是功能上具有金融资产风险因素转换的作用。早期关注焦点主要在影子银行的金融中介职能类型,将是否具有信用中介职能作为区分影子银行的标准。较为典型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非银行信用中介”(non-bank credit intermediation,NBCI)的概念。但影子银行普遍结构复杂,且资金募集模式颇为个性化,难以直观判定其是否具有信用中介作用。此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金融稳定理事会都提出,关注影子银行的目的在于揭示其产生风险的原因。金融资产的风险根源是信用与流动性状况劣变,而金融中介往往充当风险因素转换的角色,最终会成为风险承担人。因此,影子银行应当是具有信用、流动性和期限转换功能的主体,这也成为金融稳定理事会此后建立影子银行监测框架的基础。

三是构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隐患。一方面,影子银行具有常规银行信用中介职能,承担常规银行的各类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影子银行主要向常规银行覆盖范围以外的实体提供融资,这些实体信用水平较差,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相对较高,而且大部分业务跨市场、跨行业,透明度较低,容易成为系统性风险源头。例如,2008年的次贷产品就是由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和基金发行,普遍采用资产打包分层的复杂结构,并采用信用违约互换等增信手段,导致风险隐藏、难于识别。正因为影子银行是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隐患,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改革将其作为治理的重点对象。

四是游离于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救助体系之外。金融业具有高度负外部性,各国监管当局都已经建立了成熟的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框架,并且都采用特许牌照的准入模式。金融体系普遍受到央行流动性支持、最后贷款人以及存款保险和投资人保护等制度的保障。影子银行通常不受任何监管或者只受到较低程度的监管,也没有被纳入外部救助保障体系,一旦出现重大风险,只能依靠自救。但由于普遍存在资本金和准备金储备的严重不足,其自救能力也仅是杯水车薪。

三、影子银行的构成及其演变

(一)影子银行定义的三种模式

各国监管当局对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各不相同,评级公司等市场机构也分别建立了自己的影子银行分析框架。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公认的定义模式,即资金来源模式、金融稳定理事会模式和非核心负债模式。

资金来源模式是以金融活动资金的来源为区分标准,将资金来自于非银行机构的活动均纳入影子银行范畴。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数据标准统一且数据历史较长,缺点是没有考虑业务活动的经济实质。金融稳定理事会模式则是确定宽、窄两种标准,宽口径范围与资金来源模式基本相同,而窄口径则主要基于经济功能判断,聚焦可能威胁金融稳定的信用中介。非核心负债模式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试图完全突破形式特征的局限,认为只要不同于常规银行存贷款业务模式的任何其他融资活动都可算作影子银行。如银行表内投资和表外财富管理都可纳入影子银行。这对我国以银行影子为中心的影子银行体系颇具借鉴意义。

(二)金融稳定理事会定义的影子银行

金融稳定理事会作为全球影子银行监测的组织者,其对影子银行的识别标准最具影响力。根据2010年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组建了专项工作组,并于2011年10月发布了《加强影子银行监测和监管的建议》,提出影子银行的定义、监测范围和计算标准,并采用“两步走方法”(two-step approach):首先统计宽口径的影子银行,包括所有常规银行体系以外的信用中介活动;其次再通过聚焦风险特征,统计窄口径的影子银行,包括具有信用、流动性和期限转换功能和杠杆交易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活动。自2015年开始,金融稳定理事会进一步完善影子银行的定义和标准,引入了三层次和两步走相结合的方法。其中,第一层次为宽口径影子银行,包括所有非银行金融中介业务(monitoring universe of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MUNFI)。第二层次为其他金融中介(other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OFIs),从宽口径中剔除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金融辅助机构后得到。第三层次为窄口径的狭义影子银行(narrow measure),是影子银行监测的重点,按照风险特征界分。为进一步甄别影子银行的风险因子和趋势,2016年起,金融稳定理事会引入经济功能(economic functions,EFs)的概念,将窄口径影子银行细分为5类。

金融稳定理事会最新发布的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底,全球金融总资产为378.9万亿美元,广义影子银行总量为183.7万亿美元,其中其他金融中介(OFIs)114.3万亿美元,狭义影子银行50.9万亿美元。目前,FSB已完成2019年数据的收集工作,正在进行统计分析,预计影子银行规模整体保持稳定。


(三)危机后影子银行发展变化趋势

自2012年以来,金融稳定理事会每年组织开展数据收集和分析,至今已连续发布8期监测报告,揭示了2008年金融危机后全球影子银行发展的趋势变化。一是影子银行增速放缓。危机后,影子银行增速放缓;狭义影子银行尤其明显,2012—2017年的年度平均增速为8.5%,2018年进一步降至1.7%。二是高风险业务比重下降。以危机中暴露风险最为突出的结构性产品为例,近年来,欧洲和美国结构性融资特别是住房抵押证券(RMBS)和资产支持票据(ABCP)显著压缩。2016年底,美国住房抵押证券从2007年2.5万亿美元的峰值下降至不到1万亿美元;资产支持票据也缩减了近50%。第一类经济功能(EF1)影子银行极易引起流动性挤兑,2018年后增速下滑明显。三是业务透明度增强。影子银行业务标准化成效显现,证券化产品结构简单,层层嵌套的产品向简单的标准化(vanilla)产品转变。危机后,美国有10万亿美元投资于复杂结构产品的基金转为标准化集合投资工具。第二类经济功能(EF2)中最不透明的“其他非银行信用中介”下降了近7万亿美元,交易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危机前,几乎所有影子银行都以场外双边协议的形式交易,危机后场内集中清算和中央交易对手标准实施后,集合投资工具交易所集中交易(exchange-traded)数量增长了1倍。值得注意的是,危机后,新兴经济体影子银行增速开始高于发达经济体。2019年底,新兴经济体在全部影子银行规模中的占比已由危机前的4%上升至15%。

四、影子银行的功能和作用

影子银行业务由来已久,犹如硬币的两面,唯有辩证对待、因势利导、“抑恶扬善”,才能趋利避害,充分发挥影子银行的积极作用。

(一)影子银行是金融中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影子银行之所以在金融体系中具有一席之地,是两重因素结合的产物。一方面,银行体系无法彻底解决信息不对称。金融中介是撮合资金需求与供给的桥梁,解决信息不对称是传统银行最专长和熟悉的。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银行不可能全部覆盖。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也不可能包揽全部金融中介。欧美国家在20世纪末普遍建立了完善的全能型金融体系,在许多国家形成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并驾齐驱的双融资市场格局。美国1999年出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取消了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对混业经营的限制;此后又出台《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将场外交易置于监管体系之外。借助直接融资体系的便捷,影子银行业务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影子银行满足了个性化的金融需求。部分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较高,愿意承担较高的风险以换取较高的回报。而商业银行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主,审慎文化是立足的根本,远远无法满足这些多元化需求。

(二)影子银行是套利行为驱使的产物,具有天使与魔鬼的两重性

套利具有两面性,金融中介作为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手段,其经营本质就是寻找市场的价格差异,亦即是一种套利(arbitrage)行为,本无可厚非。然而,影子银行在发展过程中追求短期收益和绝对利润,演变成“为套利而套利”。例如,危机前出现的各种层层嵌套、结构复杂的产品让人眼花缭乱。各种资产抵押证券、担保债务凭证(CDO)和信用类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普遍不符合银行授信的最低标准,但却呈几何级数野蛮生长,充斥了信贷、债券和股票市场,成为引爆系统性风险的“定时炸弹”。影子银行是金融工具,介于天使与魔鬼之间,管理好了是天使,管理不好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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