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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等事项的公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

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等事项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统一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现就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江苏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根据诉讼标的额,依法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前述江苏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是指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中国银行银行卡开户行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客户;前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是指客户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中国银行银行卡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开户行。

 

三、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江苏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提起民事诉讼的,可到管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立案申请,也可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jsfy.gov.cn)、江苏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在线方式提交立案申请,也可通过跨域立案方式,在江苏省范围内任何一家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特此公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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