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湖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显示,德清湖商村镇银行发放用途不真实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湖州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官网显示,德清湖商村镇银行是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南浔银行作为主发起人设立的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注册资本2亿元,共有19家法人股东,于2013年5月28日开业。
德清湖商村镇银行第一大股东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0.00%;浙江欧诗漫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五龙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浦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并列第二大股东,分别持股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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