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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要求、流动性和杠杆管控进行进一步明确。

实际上,《征求意见稿》是对资管新规和管理细则将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对标货币基金的监管要求的进一步完善,而过渡期的设置旨在平抑银行理财转型过程当中的波动。

自2018年4月资管新规落地,要求银行理财打破刚性兑付模式,银行理财步入净值化转型阶段。随后,2018年7月20日,监管发布资管新规补充细则,明确规定“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方法进行估值”。在该估值核算方法下净值稳定性优势以及银行自身具备流动性管理优势下,各家银行纷纷推出净值型现金理财产品(类货基),类货基产品成为转型阶段的重要过渡产品。

《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产品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现金类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票、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这样现金类理财产品基本和货基可投范围相同,有助于降低现金类理财产品收益,避免监管套利。

二是投资集中度要求。《征求意见稿》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总体上,现金类理财产品征求意见稿参考了理财新规的要求,对单一证券市值占理财净值和市值比例10%和30%的限制。非因主观因素导致突破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三是加强流动性和杠杆管控要求。在流动性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现金类理财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5%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市值10%;在杠杆比例方面,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征求意见稿》的杠杆水平低于目前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不能超过140%的要求。

四是加强投资组合久期管理。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打破了之前部分现金类理财产品投资非标久期偏长的现状。

五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六是摊余成本和影子定价。监管要求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未来现金类理财产品需要充分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合理设定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上限。考虑到目前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计提操作风险资本而非风险准备金,《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在理财子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子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七是产品认购和赎回。对于产品认购,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

八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九是过渡期安排。《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自《征求意见稿》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年底,促进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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