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河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大洋商业银行(OceanBank)原董事长何文深(1972年出生)及7名同案犯“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案件。
这是涉及何文深的第三个案件,也是何文深及其同案犯贪腐大案调查的第二阶段。
七名同案犯分别是:黎氏秋水(1977年出生,大洋商业银行原副总经理),武氏垂阳(1980年出生,大洋商业银行原国内会计与交易部经理),丁氏红香(1980年出生,大洋商业银行原国内会计与交易部副经理),陈氏秋鸿(1982年出生,大洋商业银行原国内会计与交易部内部会计室主任)、陶氏赖(1978年出生,大洋商业银行总部原市场和公共关系部公关经理),黎氏娟(1982年出生,大洋商业银行原市场和公共关系部公关专员)和黄文线(1975年出生,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会计师)。
其中,被告何文深和黎氏秋水按照先前判决结果正在监狱服刑,其余的6名被告均获准保释,但不得离开住处。
共有6名律师为各被告提供辩护服务。30名相关人员出庭。
法庭遵守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防控相关规定,出庭者每人都佩戴口罩且保持一定的距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起诉书,2010年至2014年,受何文深的命令,OceanBank 向客户支出存款利息额外款项1.576万亿越盾(属于该案第一调查审理阶段),由于提前支付大量资金,缺乏报销等流动资金,何文深要求黎氏秋水同部分单位与大洋银行内外19个单位签署44份虚假合同并使其合法化,涉案资金1338亿越盾。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被告何文深和相关人员签署、记账及支付虚假合同的行为导致大洋商业银行核算不实金额,造成损失超过1060亿越盾。
何文深是该案的主导者,指导大洋银行其他领导和各伙伴签署上述虚假合同,给大洋商业银行造成1060亿越盾的损失。在该案第一审理阶段,何文深已对支出贷款利息额外款项650亿越盾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在该案第二阶段,何文深只须对剩下的410亿越盾承担责任。
对于被告黎氏秋水,检察院认为,被告受何文深的命令,指导会计和公关部寻找、签署及支付上述虚假合同得来的款项,是何文深最积极的助手。
预计此次开庭审理时间为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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