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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以及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决定在全省开展商业保理清理规范工作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以及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五部门决定在陕西省开展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

下附文件全文。

01

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有关规定,通过清理规范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实施分类处置,开展联合惩戒,推进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促进商业保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02

清理规范对象和分类

(一)清理规范对象。

营业执照名称中含“保理”等字样的企业;营业执照名称不含“保理”等字样但经营范围含保理业务的企业,兼营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除外。

(二)清理规范分类。

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况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具体认定标准参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

1.正常经营类是指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登录“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各地市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企业注册地审核以下材料:

a.营业执照;

b.公司章程;

c.股东名单;

d.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工作简历;

e.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和年度经营情况简要说明;

f.法定其他资料。

2.非正常经营类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失联”“空壳”“僵尸”企业。

(1)“失联”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a.无法取得联系;

b.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

c.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

d.连续3个月未按照监管要求报送月报。

(2)“空壳”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a.上一年度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显示无经营;

b.近6个月监管月报显示无经营;

c.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

d.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3)“僵尸”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a.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b.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3.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未经批准未获得许可违规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直接或变相开展贷款或受托贷款、受托投资等业务;高利贷、现金贷、“套路贷”;直接或间接从事非法集资,通过债权(收益权)转让、资产证券化、定向委托投资等形式变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03

重点工作任务及步骤

(一)全面清理规范,做好分类处置。

全面审核,截至2020年3月底。各地市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落实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件及《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陕金发﹝2019﹞40号)各项监管指标和要求,在商业保理行业专项清理排查活动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提供企业相关信息,采取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等措施,查阅和审核企业资料后将企业名单和佐证资料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僵尸”企业由各地市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限期整改,截至2020年4月底。

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情节较轻的企业由各地市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后进行公告(限期一个月整改),各地市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要求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

营业执照名称中含“保理”等字样的“失联”“空壳”企业,各地市金融监管部门要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或自愿注销。

营业执照名称不含“保理”等字样但经营范围含保理业务的非融资租赁企业的“失联”“空壳”企业,各地市金融监管部门要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业务范围或自愿注销。

(三)复核验收,截至2020年5月底。

各地市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部门相互之间协作,严格整改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分类处置。经过整改验收合格的,可分别纳入监管名单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各地市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纳入异常经营名录或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将营业执照名称中含“保理”等字样的“失联”“空壳”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违法违规类企业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各地市金融监管部门要报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依法处置或取缔;未经批准未获得许可违规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的,由地方处非部门牵头开展处置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纳入监管名单。

正常经营类、非正常经营类验收合格和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验收合格的企业纳入监管名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汇总报告银保监会审核后分批次进行公示。各地市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件和《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陕金发﹝2019﹞40号)相关监管要求进行日常监管,待商业保理企业监管办法出台后,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类监管名单内企业由市级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报经银保监会审核后纳入商业保理信息监管系统;对未能纳入监管名单的企业,各地市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库,加强跟踪管理,引导企业良性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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