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虚拟借记卡章程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虚拟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包含对其不时进行的变更和修订,统称“本章程”)适用于与渣打银行虚拟借记卡(以下简称“虚拟借记卡”)有关的银行
产品和服务,对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打银行”)和持卡人具有法律效力,渣打银行和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条
款。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虚拟借记卡”是指渣打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没有实体卡介质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
渣打银行与持卡人应同时受《银行账户和服务条款及细则》及《借记卡章程》的约束,本章程与《银行账户和服务条款及细则》、
《借记卡章程》及其他银行产品和服务协议一并构成完整的客户协议,本章程构成对《银行账户和服务条款及细则》及《借记卡章
程》的补充。如本章程的部分内容与《银行账户和服务条款及细则》及《借记卡章程》有冲突,应以本章程的约定为准。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持卡人”是指,在渣打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且渣打银行向其发行虚拟借记卡用以操作指定人民币存款账
户(II 类)的客户。
第五条
目前虚拟借记卡仅支持第三方支付功能,不支持现金存取及与实体卡介质相关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自助柜员机、POS 消费、电子现
金及闪付等业务功能。

第六条
虚拟借记卡暂不提供预授权交易相关服务。
第七条
持卡人可以使用虚拟借记卡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服务向渣打银行提交指令,或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进行交易
消费,但持卡人须向渣打银行申请开通相关第三方支付功能。
第八条
虚拟借记卡有效期自发卡之日起 10 年。有效期届满虚拟借记卡将自动失效,失效后,虚拟借记卡所有相关功能将无法使用,客户可
通过渣打银行网点申请新卡。
第九条
虚拟借记卡无交易密码。开通第三方支付功能后,客户可根据第三方用户协议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密码。
第十条
若虚拟借记卡发生信息被泄漏、盗用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危及虚拟借记卡使用安全的情况,持卡人可通过渣打银行网点或客户服务热线
办理挂失手续,并通过渣打银行网点申请新卡。
第十一条
持卡人申领新卡后,若拟继续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平台使用虚拟借记卡,须重新申请开通第三方支付功能。
第十二条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消费时,请注意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设置的交易限额,该交易限额与渣打银行设置的交易限额(如有)
无关。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交易限额将同时受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消费限额的影响,持卡人可咨询渣打银行网点或客户服务热
线有关渣打银行设置的消费限额。
第十三条
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不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账户类型和/或虚拟借记卡进行交易限制,该等具体限制以第三方支付机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渣打银行为持卡人的虚拟借记卡默认开通短信提醒功能,使用虚拟借记卡进行交易,本行会发送短信交易提醒。
第十五条
虚拟借记卡收费标准参照对应的不同卡种收费,具体请参考渣打银行《个人银行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除明显不适用和/或经本章程修改和/或补充的外,《银行账户和服务条款及细则》及《借记卡章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虚拟借记卡。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中国有权机关可能不时发布、变更和 取消有关虚拟借记卡和/或人民
币存款账户(II 类)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持卡人使用虚拟借记卡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中国有权机关不时发布和变更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本章程未尽事宜,渣打银行有权以通知持卡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布网站公告),或与持卡人另行约定的方式,告知持卡人
虚拟借记卡相关管理规则,持卡人同意受该等规则的约束。如该等规则与本章程有冲突,以该等规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渣打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持卡人同意,渣打银行对于本章程有变更、修改、终止的权利。渣打银行对本章程的变更、修
改、终止将通知持卡人(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公告)并适用于持卡人。请持卡人关注相关公告 或通知,如持卡人在变更、修改后继续
使用本章程所述业务及服务的,视为持卡人同意该变更、修改。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英文版仅为方便而设,在任何情况下均以中文版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即日起于渣打银行官方网站公布,于 2018 年[10]月[1]日起生效并施行。
客户声明:
1、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并接受《虚拟借记卡章程》,本人知晓可于银行官方网站上查询《虚拟借记卡章程》的最新版本。
2、 本人申请办理虚拟借记卡业务,并承诺提供给银行的信息均是真实、有效及完整的,银行有权接受并依赖本人所提供的、任何表
面真实的信息和文件。如有伪造、欺诈,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3、 本人声明所提供的手机号码为本人实名登记的号码,若被发现该号码不属于本人实名所有,银行有权停止本人的所有非柜面业务
功能(包括银行卡的相关功能)。
4、 本人理解并接受,对于开通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虚拟借记卡支付功能,本人需要在和银行不时建立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支付平
台上绑定虚拟借记卡后才能进行支付交易。在首次绑定虚拟借记卡时,需要验证持卡人信息,之后的消费将直接使用第三方支付
平台设置的交易密码进行交易验证。支付宝渠道和微信支付渠道的交易限额是单笔人民币 2 万元及日累计人民币 5 万元,银联在
线支付渠道的交易限额为单笔及日累计人民币2万元。虚拟借记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限额将同时受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消费限额的限制,目前人民币存款账户(II 类)单笔及单日消费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单个自然年消费限额为人民币
200,000 元,银行有权不时调整该等限额,本人可就此咨询银行网点或客户服务热线。第三方支付中可能存在风险,本人将妥善
保管身份信息、卡片、密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尽量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第三方支付。本人知晓如怀疑个人信息泄露,
本人将根据第三方支付相关用户协议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报案,并将拨打银行客服热线挂失虚拟借记卡。对于被确认的非本人原因
造成的盗刷案件,本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银行提出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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