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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突出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商业银行法》修改之后,“安全性”在商业银行经营“三性”中的排列顺序由原来的第二位跃升到了首位。为了保证“安全性”的落实,各商业银行都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全面而完备的风险控制机制。从信贷业务法律风险方面而言,通过这些年来信贷业务精细化管理的深化,信贷业务操作人员具体的缔约行为逐渐趋于谨慎和规范,合同内容的不规范、合同要素的不完整、相关担保手续的瑕疵等“内忧”明显减少,因信贷业务操作不规范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已近绝迹。综合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现状进行分析,现阶段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根源突出表现在债务人的非诚信行为及我国法律制度的缺陷或不合理等“外患”上。
一、现阶段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突出表现形式
(二)企业之间结合的链条越来越长、越来越紧,任何一环的“崩落”都有可能导致整个链条的散脱
(三)企业利用欺诈性的关联交易转移财产,逃废债务
这些年来,企业的逃债行为经历了“破产逃债”、“改制逃债”等方式,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改制等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再使用这两种方式非但不能根本实现逃债的目的,反而会引火烧身,把自己扯进债务纠纷中。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现阶段企业逃债的方式集中体现在表面合法的资产交易等方式上。
对于没有设置抵押的资产,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虚构资产交易,买、卖方都“严格”、“规范”地履行合同义务,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债权人进行追索的时候,买方誓死捍卫自己对所购资产的权利,卖方又声称所得款已经被用于偿付其他债务或者索性对去向讳莫如深,而债权人又没有有力的渠道和充足的精力去彻底追查这笔款项的最终流向,虽有足够的怀疑,但是因为拿不出确凿的证据甚至实质性的线索,而最终不了了之。
关联企业之间也可以制造表面等价但实质上不等价的资产置换来转移优质资产。
关联企业甚至可以假造债务纠纷,假造诉讼事由,而由法院裁判并执行,借助司法手段逃废银行债务。在关联企业内部制造债权债务关系极为容易,只要一纸合同再加上被告在法庭上的认账,就可以取得法院对该笔债务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然后借助司法程序去查封、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最终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轻而易举地使银行债权落空。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即使怀疑或者知道这笔债权债务关系是虚假的,但是苦于没有确凿的证据,更没有权利去参加到他们之间的诉讼中去,只有眼睁睁地看着财产权属的“合法”移转。
(四)抵押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优先权越来越不优先
二、产生上述法律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公司立法存在一定的缺陷
(四)人的权益与金融债权一样都是法律保护的重点
三、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相关防范对策
(五)在审查债务人的还款能力的同时,还应审查其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
(六)利用承诺来制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
我行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与控制
本文讨论的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包括出口信用证与出口托收项下的押汇与贴现业务,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的定义,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业务是指我行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票据)进行的融资,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是指我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项下已经开证(保兑)银行承兑的远期票据进行的融资。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业务是指我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跟单托收项下出口单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票据)进行的融资;出口托收项下贴现业务是指我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跟单托收项下已经承兑的远期票据进行的融资。
由于出口押汇和贴现业务涉及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等国内法和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多部门法律的交叉,而各部门法尤其是国内法和国际法及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存在着差异,很容易引起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
一、出口押汇和贴现业务的法律性质
我国目前对出口押汇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能在现行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寻找依据。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出口押汇与贴现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办理出口押汇或贴现的银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我行的格式合同中规定, “出口押汇”是指甲方由于资金需要,将出口信用证/跟单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票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票据)权利作为担保,向乙方申请叙做出口押汇,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后,由乙方对甲方所提交的出口单据/票据进行有追索权融资(单据金额扣除预估的利息、乙方费用及预估的海外扣费)的行为。就出口押汇申请人和银行的法律关系而言,叙做出口押汇是在借款人与银行间建立借款合同关系,以国外开证行或托收项下的出口商对出口方的付款作为还款来源,以“出口信用证/跟单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票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票据)权利”作为担保。
二、出口押汇和贴现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及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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