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客户经理培训教材:主要公司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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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主要公司金融产品
[学习重点]:1、掌握各种产品的适用条件,期限和价格等要素,产品用途,管理要点及职责等。
2、掌握重点产品政策与初审要点的结合。

四、国内/国际贸易融资(一)国内贸易融资产品
A4-1:商品融资
释义指基于我行委托第三方监管人对借款人合法拥有的储备物、存货或交易应收的商品进行监管,以商品价值作为首要还款保障而进行的结构性短期融资业务(不包括期交所标准仓单质押融资)。
1、静态质押是指在质押期间质物处于封存状态(不改变质物形态、数量和占有人),直至质物所担保的融资完全清偿后方可解除质押。产品种类
2、动态质押是指我行确定质物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的低要求,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可自由存储或提取超出我行规定的低要求的部分质物。
1、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2、生产经营正常,购销渠道通畅,无拖欠货款及其他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
3、以质押商品为主要原材料或主营货物,对质押商品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4、对质押商品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
5、具有偿还融资本息的能力;
6、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或欠息;适用条件
7、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额度
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商品的类别、规格、质量、价值、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波动趋势以及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高不得超过核定商品价值的70%。对已在期货市场做套期保值的,融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高不得超过90%。
期限
融资期限根据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质押商品属于带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商品,融资期限应早于该商品有效期或使用期限前6个月。商品融资到期后一律收回,不得展期。
利率融资利率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1.质押商品的权属是否清晰,价值核定和质押方式是否合理;2、物流监管企业是否具有我行认可的监管资格、是否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以及监管措施的可行性;初审要点3.融资用途是否合规,是否与借款人的真实资金需求相符;
4.融资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理;
5.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
6.预定处置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7.其他可能影响商品融资业务风险的事项。
1.融资发放后,贷款行要加强对质物的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商品的管理和变化情况,随时评估质押商品的总市值与融资的比率,督促借款人和监管企业按照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并及时正确处理商品融资业务中出现的各种预警事件。
2.贷款行应指定专人监控商品价格,严格按照《商品融资合同》中设置的警戒线和处置线管理商品价格风险。当质物价值与未偿融资本息的比率达警戒线时,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在5个工作日内追加保证金或与合同约定一致的商品,使质押率恢复至约定水平;当质物价值与未偿融资本息的比率达处置线水平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立即宣布融资到期,并处置质物优先偿付我行贷款本息。
贷后风险控制要点
3.融资到期前10日,贷款行应通知借款人备齐还款资金。融资到期前5日,如借款人仍未存足还款资金,贷款行应书面告知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融资,贷款行将按照合同约定处置质物。

A4-16:提货担保业务
释义
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货物先于物权凭证到达目的地时,为其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承担先行放货责任的保证性文件的行为。其中:提单背书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收到以我行为抬头的正本物权凭证由我行背书给开证申请人凭以办理提货手续的行为。授权提货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收到以我行为抬头的空运单(陆运单等)时,由我行授权开证申请人办理提货手续的行为。
用途在信用证项下货物先于货运单据到达目的地时,帮助进口商提前取货,以避免高额的滞港费用。适用条件比照进口信用证项(A4-1),客户信用证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
业务受理
1、提货担保应提交以下文件:提货担保申请书;进口信用证项下正本提单的复印件;进口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复印件;承运公司的到货通知(如有);信托收据(对报经总行批准的贸易融资重点客户可免签)。
2、提单背书/授权提货应提交以下文件: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申请书;进口信用证项下以我行为抬头的正本海运提单或空运单等;进口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正本或复印件;承运公司的到货通知(如有)。
费率按我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执行或按协议价格收取。
初审要点
1、提货担保:我行受理的提货担保业务原则上仅限于我行所开出信用证项下;信用证所要求的运输单据必须是全套正本物权凭证;申请人提供的发票、提单表述的内容与信用证内容一致;提货担保书只能向签署提单的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
2、提单背书/授权提货:应根据我行开出的信用证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全面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运输单据应与信用证所要求的运输单据一致;申请人提供的发票、提单表述的内容与信用证内容一致;我行应在正本运输单据背面做有效背书或出具授权提货书。
贷后风险控制要点
1、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如我行已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或授权提货业务,无论其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应要求申请人及时办理承付手续。提货担保项下,操作人员在收到单据后,应通知客户经理督促申请人及时到承运公司以正本提单单换回我行提货担保书并退回我行,以解除我行担保责任。
2、对于我行已签发的提货担保书,应落实专人负债跟踪查询,要求申请人提货担保书签发日起30天内将担保书退回我行。如申请人未按要求退回,应及时催促,同时对其停办新的提货担保业务,必要时应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我行权益。对已退回的提货担保书要逐笔核销归档。
3、提货担保业务应根据具体业务逐办理,不得为申请人出具总担保。
4、其他同进口信用证(A4-1)贷后风险控制要点3。文

A4-17:进口保理
释义
指国际贸易中,在赊销和承兑交单贸易结算方式下,我行根据出口保理商的申请,受让出口保理商从出口商处受让的应收账款,在进口商因财务或资信原因1拒付的情况下,我行在核定的进口商保理额度内向出口保理商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并为出口保理商提供进口商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综合性金融服务。根据是否向进口商披露可分为公开型进口保理和隐蔽型进口保理两类。我行目前暂不受理隐蔽型进口保理业务。进口保理项下融资是指我行作为进口保理商,对进口企业提供的进口保理项下的融资便利。
适用条件
1、进口商应具备进口业务经营权,符合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在我行信用评级为A级(含)以上。如需审定国际保理循环额度,则进口商在我行信用评级需在AA-(含)以上。对能够提供全额低风险担保的进口商可不受上述信用等级的限制。
2、进口商与出口商有长期稳定的业务往来,年进口量在500万美元以上。
3、进出口贸易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4、进口商在申请办理进口保理业务时,在我行融资存量不得有逾期、欠息或垫款等不良记录。
5、我行仅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实物贸易提供进口保理及融资业务:①买卖合同以货物销售为基础,付款方式为赊销方式或承兑交单(D/A);②合同约定应收账款期限2不超过180天;③销售合同中没有约定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保证金和担保对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的进口商可免保证金、免担保办理进口保理及其项下融资业务;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进口商须落实合法、有效、可靠担保后方可为其办理。
额度
1、进口保理项下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发票金额的80%。
2、须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进口保理业务项下融资和进口保理业务占用同一授信额度。
3、我行核定的进口保理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20天。进口保理单笔额度在该笔业务款项结清后自动失效;循环额度有效期自《进口保理业务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期限融资期限不得超过30天,且不得展期。利率进口保理项下的融资利率比照同期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费率按我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执行或按协议价格收取
初审要点
1、进口商资格。
2、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及结算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落实担保措施。
4、出口保理商资格。叙做进口保理业务的出口保理商仅限于与总行签订正式双保理协议的保理商。经总行特别授权的一级(直属)分行可与总行指定的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未经总行批准,各分行不得擅自与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展进口保理业务。
贷后风险控制要点
1、对额度内出运的货物情况进行跟踪,及时了解货物到港和使用情况,并向出口保理商提供相关信息。
2、适时了解进口商生产经营状况,及时调整进口保理额度,严控业务风险。
3、进口保理业务项下,各行应每月与出口保理商核对进口保理的有效额、余额和逾期未付余额,随时提供每笔到期应收账款的付款动态。
4、其他同进口信用证(A4-1)贷后风险控制要点3。

A4-19:出口信用证业务
释义出口信用证业务包括出口来证的审查与通知、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与处理、寄单索汇与收汇、转让信用证等相关业务及其流程与环节。
用途在开证行支付货款之前,凭出口商提交的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向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服务。
业务办理要点
1、出口来证审查与通知:收到开证行开来的出口信用证(包括修改书、保兑书、偿付书和授权书)后,应首先通过核对印鉴或密押等方式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审查来证内容,及时准确地通知到受益人。如无法及时准确地将来证通知到受益人,应立即告知开证行。
2、出口单据的审核与处理:受益人向我行递交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应提交客户交单委托书。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我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单据表面的真实性、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单据之间的一致性。审核完毕后,应在正本信用证上做相应批注。
3、寄单、索汇与收汇:对出口单据审核后,应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办理寄单索汇。对于来证有偿付行的,若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可直接向偿付行索偿(包括电索和信索);若单据存在不符点,可在得到开证行的授权后再向偿付行索偿。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结汇或原币入账手续。受益人已在我行办理来证项下融资业务的,应先归还相应的融资款项。
4、可转让信用证业务:收到可转让信用证时,我行应根据客户的转让委托书,选择资信良好的受让行,开立转让信用证。费率按我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执行或按协议价格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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