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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客户经理培训教材:经济金融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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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济金融基础知识
本章学习重点
1、掌握我国宏观经济的总体发展目标及其衡量指标,我国产业结构的分类,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目标、工具和传导途径,分析经济政策对国民经济和客户经营行为的影响,金融风险管理知识;
2、掌握各类型金融机构的特点,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及利率和汇率的相关概念,学会分析各市场经济变量的变化原因和后果,熟悉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种类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理论及实践要求;
3、掌握对资产项目、负债项目、所有者权益项目、收入项目、费用项目、利润项目的粉饰手段和识别方法;掌握财务报表之间主要勾稽关系的审核;掌握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4、客户经理应了解我国银行业的总体构成;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相关知识;经济周期对经济和金融运行的主要影响。
5、了解财务会计和税务的基础知识;
6、了解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和刑法的有关内容,以及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律规定。

第一节经济学基础
一、宏观经济目标和指标体系
银行是从事资金融通的中介机构,是随着经济发展过程而产生和发展的。作为商业银行核心业务之一的公司金融业务,其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经济发展中的企业服务性需求和投融资需求。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深切地影响着微观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并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公司业务发展前景。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一般包括四个,即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这四大目标分别通过国内生产总值、失业率、通货膨胀率和国际收支等指标来衡量。
(一)经济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
经济增长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经济社会所生产的人均产量和人均收入的持续增长,衡量经济增长的主要的宏观经济指标就是国内生产总值。其中可以分为静态和动态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GDP数额是衡量一国整体经济状况的静态指标,GDP增长率是反映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变化程度的动态指标。在实际经济中,人均GDP是衡量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普遍的指标。此外,还有一些指标也可以反映经济的变动,如工业生产率1和采购经理指数2等。

(二)客户经理需注意的问题
1.关注《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2.利用《破产法》防范“假破产、真逃债”行为近年来,在企业破产案件增多的背后,“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也开始盛行,通过破产来逃废银行等债权人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由于破产终结后企业对未清偿的剩余债务可免除清偿责任,加上原来的破产法律制度对违法清算、欺诈债权人等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手段,造成了很多企业的破产都掺杂逃避债务的倾向,有的完全是“假破产,真逃债”,而商业银行则成为了企业通过破产逃废债务的大受害者。《破产法》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完善了打击破产不当行为的有关规定。并重点在“债务人财产”一章中设置了较以前立法更为完善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该内容已在“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部分作了详细介绍),将更有效地防止实践中出现的“虚假破产”、“恶意破产”等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业务提示《破产法》适用范围是所有企业法人,企业破产事宜都应当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办理。

业务提示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57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客户经理需注意的问题
1.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丧失的补救、票据抗辩
(1)前面已述及,只有善意或无重大过失、付对价及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所以,在取得票据时要特别注意以上内容。
(2)票据丧失的补救。票据权利与票据是紧密相关的,如果票据一旦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为此,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我国《票据法》第15条也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无论采取上述哪一种补救措施,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亦即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对票据的占有;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否则,不得行使以下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
方式一,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名称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失票人在挂失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其挂失止付通知书应记载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的方法等事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经查明票据确实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否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补救的必经程序,它只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因此,失票人既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先采取挂失止付,再紧接着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公示催告,并由法院受理后发出止付通知;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方式二,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出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第一,申请。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及事实等。第二,法院审查申请。经审查申请不符合要求时,裁定驳回申请;申请符合要求时,即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第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发生以下效力: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申请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即以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经除权判决后,票据无效。所以,除权判决的法律后果在于使票据丧失后取得票据的人丧失票据权利,即使是善意取得票据的人也不例外。
方式三,普通诉讼。指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措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失票人提起诉讼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票据丧失后的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列为被告;第二,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第三,失票人在提起诉讼时,应提供关于票据丧失的有关证明;第四,在判决前或者付款前,付款人或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失票人提供抵押,以防止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的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第五,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3)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抗辩的事由及其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以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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