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面操作业务教材(基础、现金、对公、个人、银行卡、电子银行六大部分讲义)

银行柜面操作业务教材(基础、现金、对公、个人、银行卡、电子银行六大部分讲义)

第一部分柜面业务基础知识.doc
第三部分对公业务.doc
第二部分现金业务.doc
第五部分银行卡业务.doc
第六部分电子银行业务.doc
第四部分个人业务.doc

第三部分对公业务

第一章账户
全功能银行系统通过应用号对不同性质的账户进行分类,加以区别。各类账户的应用号如下:

第一节人民币结算账户
一、账户开立
(一)账户开立的规定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反洗钱等相关制度规定。
2、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及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核发开户许可证。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由支行将单位客户开户申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核准。
4、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由支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上报备案。
10、开户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审核存款人上级法人、主管单位及关联企业的信息,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特别应严格审核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实单位客户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开户行认为有必要的,应由客户经理或指定人员到单位客户的经营(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核实。客户经理或指定人员核实无误并签章确认后,开户行方可为该单位客户办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手续。
1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由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转开的基本存款账户、借款转存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自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严禁为客户办理对外支付,严禁向客户出售空白重要凭证。
12、军队、武警保密单位的特种预算存款账户及其存款,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诉讼保全措施。
13、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和新股发行验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二)账户开立的条件
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条件。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单位客户,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的下属分公司等)。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边防、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医院、福利院、学校等)。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招待所、食堂、幼儿园等)。
(12)其他组织。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部分现金业务
第一章金库及钱箱管理
第一节金库管理
金库分为中心库、支行金库、营业网点金库三个层次。
金库有夜间库和日间库两种形式。中心库为夜间库;支行金库可为夜间库和日间库,支行夜间库称为支行业务库;营业网点金库均为日间库。
每一个金库均在全功能银行系统中对应一个“777钱箱”。
中心库为二级分行设立的夜间存放现金及重要物品的金库,由二级分行现金营运中心直接管理,负责集中处理全辖的现金调拨及与人民银行的现金往来,业务核算纳入业务处理中心处理。
支行业务库是指当地有人民银行发行库或与中心库相距较远的支行设立的夜间存放现金及重要物品的金库,由支行管理,负责集中处理辖内网点的现金调拨、与中心库的现金相关业务往来以及与人民银行的现金往来业务,业务核算纳入支行营业室处理。
日间库是指支行或营业网点根据开办现金收付业务的需要设立的日间金库,由支行或营业网点管理,可直接与中心库或支行业务库发生现金、有价证券等业务往来。日间库只在营业期间使用,夜间不得存放任何现金和贵重物品。无库房设施的支行可办理在他行寄库业务,在他行寄库业务按照日间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一、金库管理基本规定
(一)金库设施管理基本规定
1、库房管理规定。中心库及支行业务库应设置现金库、款箱库、业务交接室、整点室;中心库和支行业务库库门必须使用指纹门禁系统;中心库及支行业务库必须设置金库备用门;所有人员进出金库时不得携带除款包、款箱以外的任何包装物;日间库必须具备符合条件的库房或保险柜,保险柜必须设置在办公区域并具备必要的监控、报警等设施。
2、金库锁匙及密码管理规定。金库门及备用门必须使用专用转字密码锁或专用库门锁,转字密码锁的密码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更换,密码必须登记密码副本,密码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掌管转字密码锁的人员变更时,必须立即更换转字密码锁密码,并同时更新密码副本;每把专用库门锁必须配两套钥匙,一套为使用钥匙,一套为备用钥匙,两把使用钥匙实行专人保管、单线传递。
3、金库必须安装使用监控系统,监控探头的安装应满足全方位监控的要求,寄库、调拨款箱和上门收款的现金装箱、封箱、装封箱后款箱放置和交接的全过程,管库员与调款员交接以及运钞车及款箱装卸情况必须全部纳入监控范围。
(二)人员管理基本规定
1、中心库设主任、副主任、执行主任、执行副主任。中心库主任由二级分行行长担任,副主任由二级分行分管行长担任,执行主任由现金营运中心主任担任,执行副主任由现金营运中心副主任担任;支行业务库设主任、副主任,主任由支行行长担任,副主任由支行分管行长担任。
2、中心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名专职管库员;支行业务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二名(含)以上管库员。

第四节保管箱业务
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申请,按照业务章程和协议条款,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各类物品的业务。
一、基本规定
(一)开办保管箱业务须经一级分行审批。
(三)办理保管箱业务须与客户签定《保管箱租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办理保管箱业务以“一箱一元”为记账单位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六)客户申请办理保管箱业务必须交纳押金。
(八)租用人亡故,银行在接到死亡证明文件前,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在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内办理手续。银行在接到死亡证明文件后,根据有效法律文件(境外的法律文件必须经过公证证明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准许其合法继承人或授权代理人自行清理箱内物品,并办理退租手续。如合法继承人需继续租用保管箱,应重新办理租箱手续。继承人开箱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有关规定执行。合法继承人无需全部到场,但未到的继承人应有经公证的书面声明或书面委托。
(十)租用人或代理人所持钥匙遗失、应办理挂失手续。如遗失1把钥匙,银行应予以换锁;如遗失2把钥匙,租用人须同时填写破箱申请书,银行予以破箱,破箱时租用人或代理人必须在场,并在破箱记录上签章确认。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租用人或代理人承担。
(十一)租用人或代理人逾期3个月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银行有权扣留押金并停止开箱,同时业务主办应通知客户解除租用协议;如逾期6个月仍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银行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公证破箱,箱内物品由公证部门登记,开列清单银行移存保管。由此形成的费用和损失,由租用人承担。经公证破箱满6个月,银行再次限期催告客户,如仍未提取,银行将依业务章程和租用协议处理存放物品以偿付一切损失及费用,如有盈余暂列“其它应付款”科目,待从处理之日起两年后转入银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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