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州之行谈国内贸易融资
从财富管理业务探索深圳特色发展模式
企业换汇成本变动影响因素分析调研报告
关于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情况的调查
关于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调查报告
关于如何实现银保双方互赢的分析
关于如何有效利用NDF推动本外币业务发展的思考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收费站业务的同业对比与分析
制约江西吉安分行票据融资业务发展瓶颈问题探讨
加强示范工程建设,提高离柜业务占比–支行有效实现服务模式转变的经验做法
加强银企对账 化解操作风险
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思考
发展鄞州区商业票据市场初探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初探
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探索
商业银行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探析
商业银行客户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探讨
商业银行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奉化支行储蓄存款的现状分析及发展对策
如何增强我行中间业务收费议价能力的研究
如何进行会计报表分析
对东门支行开展结算代理业务的分析
对个人业务提高优质客户占比的思考
对发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思考
对发展表外业务的思考
对发掘和维护个人高端客户渠道和方法的若干思考
对广州分行营业部拓展对公业务的思考
对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调查
对国际业务产品创新及组合运用的探索
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思考
对江西个人贷款市场现状及未来发展策略的思考
对鄞州邱隘支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调研分析
对陕西宝鸡分行国际业务发展的调查与思考
小议中间业务发展与收益结构调整
小议商业银行优质资产客户的选择
建设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中间业务发展趋势和策略分析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问题及发展策略探讨
我国商业银行拓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策略及探讨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现状浅析
我国目前金融环境下的银行保险发展模式探讨
我行代理业务现状简析
我行牢固树立“存款立行”理念储蓄存款实现跨越式增长
拓展中小企业国际保理业务的思考
拓展国际结算业务的难点和对策分析
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思考
提升嘉善支行代理业务质量效益的探讨
支付结算外部欺诈风险特征及对策研究
新形势下个人一手房按揭业务浅析
新形势下个人贷款理性违约风险浅析
新形势下的公司业务发展模式探索
新时期建设银行传统个金业务市场发展的探讨
有关加强我行离柜业务占比的思考
机制转型下拓展零售银行业务的研究
杭州分行国际业务发展之我见
构建特色个人理财业务体系刍势
浅析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
浅析银行业投资顾问业务的现状与发展对策
浅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
浅谈中间业务发展
浅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及发展策略
浅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策略
浅谈现金管理业务发展趋势及我行业务发展对策
温州分行发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影响因素和对策分析
突破银保合作发展“瓶颈”相关问题的分析与研究
试析城镇非现金结算支付工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质押存单的核押构成
谈谈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
钱江支行个人资产业务发展现状及应对策略
青岛市国有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建议
对国际业务产品创新及组合运用的探索
摘要:传统国际业务产品面临的问题、外汇产品的研发及有机组合需要根据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国内经济状况及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变化而改变。本文以国际业务创新为突破口,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及基层行具体产品营销特点,从市场和风险控制角度,提出国际业务产品创新以自身风险控制、合规合法为前提,以提高外汇收益、提高外汇业务市场占比,推动本外币协调发展为目标,立足市场、服务企业,实现银企互赢。
关键词:国际业务 产品创新 理念 组合
当前,我国外向型经济发达,进出口贸易规模日益扩大,国内经济发展对外依存度处较高水平,国外经济形势的冷热变化直接影响到国内外向型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而传递到各个经济层面,在各个经济形态时期,广大企业对银行的产品需求,特别是对国际业务产品需求更是不断变化,原有的传统国际业务产品存在着产品单一、缺乏有机组合、整体服务水平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等等问题,已不能满足企业日新月异的需求。是市场适应产品,还是产品创新去发展市场?目前,国际业务产品的创新是我国商业银行面前的新课题,是银行发展各项业务的新突破口,经济资本约束理念的引入,促使国内银行越来越重视风险权重低、经济资本占用少的业务的发展,而发展国际业务正是最好的选择之一。
本文从基层行国际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所处区域经济环境及客户的需求变化,试述对国际业务产品创新和组合销售的看法。
一、现有国际业务产品发展过程存在的不足
(一)传统结算业务单证、非单证结构比例失衡。
(二)新产品在结算业务中应用占比偏低,对国际业务的带动作用仍未完全体现。
(三)相关政策及操作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四)国际业务各项产品主要集中在少数几家大客户,客户面不广。
(五)分层联动营销力度有待加强。
(六)新产品风险控制需要完善。
二、国际业务产品创新及组合运用的探索
(一)强化创新思路,在思想上重视创新引导理念。
(二)研究客户产业链、供应链的特点,产品创新和运用满足客户各环节需求。
针对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的特点将关注点作转变,供应链的结算、资金、融资产品,不再单纯看重企业的规模、固定资产、财务指标,也不再单独评估单个企业的状况,而是更加关注其交易对象和合作伙伴,关注其所处的产业链是否稳固以及目标企业所在的市场地位和供应链管理水平;更注重企业健康的现金流而不是仅仅关注其资产;更注重单笔交易而不是仅仅对企业进行评估;更关注企业交易背景、交易过程和交易记录;更注重贷前调查评估和贷后的动态跟踪为全过程管理之重。
(三)注重外汇产品的组合设计和捆绑营销。
(四)把握营销时机,加强优势产品的推广力度。
任何创新产品的设计和推广都有时限性,产品开发是在某一时期、某种需求、某个政策环境下,针对性开发的,离开了特定背景,创新产品可能没有吸引力,失去市场。因此,新产品的开发和营销推广需求把握时机。如,根据当前行内外汇资金规模紧张的现状,贸易融资类产品的研发和营销工作应侧重于不占用我行外汇资金且能有效提高我行中间业务收入的优势产品,支行可抓住现阶段部分外资行代付价格较低的有利时机,向客户大力营销境外代付业务,加大对国际保理特别是非融资性出口双保理业务的推广力度,重点以该产品具有不占客户授信,买断客户风险等优势来争取一批国际业务目标客户,保证企业资金安全的同时稳定其在我行的国际结算量,实现银企双赢。
对江西个人贷款市场现状及未来发展策略的思考
(二)调整市场定位,着力抓好重点产品的市场营销。
对个人住房贷款营销继续推行“保一块、争一块、补一块”的工作策略。“保一块”就是坚持开发贷款与在个人住房贷款互为资源的投放机制,努力实行按揭资源的封闭管理,确保按揭比例不低于开发贷款比例;“争一块”就是对本行无开发贷款或开发贷款投入较少的项目加大竞争力度,坚持授权二级分行对纯按揭项目(BBB)进行信用等级评估,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争取更多的按揭资源;“补一块”就是进一步加大业务新品种的市场营销力度,积极挖掘二手房贷款和家居组合贷款的市场潜力,拓展二手房贷款市场。
个人消费贷款重点做好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大力发展个人质押贷款,从严控制汽车消费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加快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发展步伐。
对个人信用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的营销,实行先试点后推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稳步拓展市场。
(三)实施优质客户战略,着力抓好重点客户的市场营销。
(四)拓宽个人贷款营销渠道。
一是推行网点营销,将个人贷款营销延伸到营业网点和个人客户经理,进一步明确营业网点和个人客户经理营销个人贷款的职责与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五是按总行的部署,开展个贷营销标准化工程项目试点工作。
(五)建立个人住房贷款营销联动机制。
(六)抓进度,完善个人贷款营销通报机制。
坚持实行每天监测、按旬通报、按月分析、按季总结的工作制度。通过通报这一平台,及时总结先进经验,推广先进做法,同时结合营销通报发现的问题,拟定下一阶段的营销工作措施和办法,指导辖内各行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试论质押存单的核押构成
核押,即对存单真实有效性的核实确认,它的法律后果在于:它是一种对特定存单权利主体作出的承担存单风险责任的承诺,附随于存单义务,是对存单权利的担保。存单未经核押,开具行对存单权利主体只承担存单义务,即只对真实有效的存单承担挂失、止付、过户、转存、兑付责任;一经核押,不论存单是否系虚开、伪造、变造,都要向特定存单权利主体承担挂失、止付、过户、转存、兑付的风险责任。显然,对于贷款行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存单的真伪,而在于如何将存单的核押和停止挂失、支付构成搞得准确无误,以使开具人的核押行为和停止挂失、支付行为真实有效。对于核押和停止挂失、支付的构成形式,央行规章未作规定,各金融机构间对质押存单的核押和停止挂失、支付形式要求也不尽一致。通观现行提请核押和停止挂失、支付的文件和做法,大都存在一些缺陷,以至于一旦发现存单虚假,贷款行与核押行对核押构成及其责任争执不休、对簿公堂。显然,作为发出格式文书的一方,确立核押构成和停止支付、挂失构成及其责任条件的主动权在贷款行即提请核押行一边,贷款行应未雨绸缪,使其格式文件严谨化、规范化,防患于未然。
存单的提请核押行为与对存单的核押行为究竟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缔约行为,还是在存单所反映的储蓄合同框架内,基于存单合法持有人授权代为行使存单权利与履行存单义务的履约行为,对于确定存单核押的法律构成具有直接意义。但对此,金融界、法律界意见不一。
笔者认为,存单是记名权利凭证,权利与记名人是对应的,权利人是特定的,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并履行特定的手续,和司法机关依法强制冻结、提取、指令划转,或权利人有效授权,包括持有人在内,任何记名人以外的人都无权处分存单权利。存单的这种特性决定了提请核押行并不当然具有存单权利,提请核押行是否具有存单权利,取决于其是否获得了存单记名人或其他合法持有人的有效授权,如存单质押权即表明了存单权利在一定条件下的主体转移。具体说来,应分两种情况分别看待:
在质押合同生效前,要么由存单合法持有人向开具行发出提请核押书面通知,要么由提请核押行在交付出质人授权书前提下,向开具行发出受权提请核押要约书或由二者共同发出提请核押通知书,使提请行为成为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中的代理行为或披露委托人前提下的受托行为,这样才能使两个金融机构的真实意愿与行为名副其实,合法有效,不至于被核押行误解或曲解。
第二种情况是存单已经质押的,提请行已成为质押权人,享有某些存单权利,可以直接发出核押和停止挂失、支付的指令性通知,并取得事先预置的回执或对方相应的回复文书。但前提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提请行已告知开具行存单已经质押于提请行的事实。这种存单权利的转移和行使,不以获得开具行同意或承诺为必要,只要能把握开具行获知质押事实的发生并接到该项通知的证据即可。以上阐述的两种解决方案属于个案的解决方式。由于对用于质押的存单的核押,绝大部分发生于同城金融机构之间,可能的话,最好由同城各金融机构达成解决类似问题的一揽子协议,使核押变成一种履行协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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