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票据业务改革发展研讨及票据市场重点课题研究

当前经济形势下票据业务发展探析
当前票据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对基层营业网点增强假票据识别能力的探讨
国外票据市场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海峡两岸票据制度比较研究
基于民间票据市场与地下票据市场的互补研究
空白票据制度研究
论电子票据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构建
论票据行为中的表见代理
略论票据无因性之理论基础
票据池业务展望
票据抗辩制度解析
票据融资业务风险分析与防范建议
浅谈如何有效防范票据风险
浅析伪假票据的原因、特点和防范对策
日本商业票据电子化的经验启示
融资性票据的表象分析和防控
商业票据印刷业发展历程和发展趋势
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利率定价模式研究
探析我国票据利率体系失衡的原因与有关设想
我国票据市场制度变迁解析
我国票据市场制度性障碍及其变迁路径的选择
我国与国外票据市场发展模式的比较分析与启示
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优势及政策选择
票据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和建议

“票据市场形势与业务发展”座谈会会议材料:
建设银行票据营业部业务发展情况及业务发展的困惑
推行SHIBOR为基准的定价模式,促进票据业务市场化经营转型
SHIBOR的推出与票据报价方式的转变
理性认识与看待票据市场发展
票据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和建议
创新机制对票据市场的借鉴
从近年我国票据货币市场发展的新变化看票据市场的发展趋势
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调控对票据市场发展影响
放松管制、开放市场,加快发展票据融资
在创新中推动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
拓宽视角 促进票据市场再发展
国内票据市场发展趋势及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商业银行票据营业部改革发展研讨会重点课题研究活动优秀论文汇编1(会议材料)
票据产品在商业银行投资产品组合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票据事业部制的想象或思考
我国现行票据法律体系的结构、特点及其完善
运用存货管理思路实现票据资产最优化
票据营业部实施风险分类管理的思考
构建和谐票据法律体系 保障票据市场稳健发展
对我行开展票据理财业务的设想
新形势下我行票据业务发展思路
票据在商业银行业务资产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
对央行票据新政策的意义解读和完善思考
票据融资立法问题探究
货币经纪业的发展及其监管研究
对建立事业部制组织结构下的内部控制体系的思考
论跟单资料信息价值提取的必要性及方式
我国现行票据法律体系的结构、特点及其完善
商业银行资金池价格动态监控系统的理论基础及其应用
初探建立以胜任力模型为基础的员工职业发展培训体系

商业银行票据营业部改革发展研讨会重点课题研究活动优秀论文汇编2(会议材料)
票据营业部操作风险管理及经济资本在其中的运用
对我国票据交易方式创新的研究
试论票据托管中心和票据交易平台的建设
试论票据营业部的战略转型
票据营业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
票据资产证券化研究
票据营业部经营体制改革发展探索
票据融通问题初析
关于构建票据营业部主体企业文化体系的若干思考
票据营业部产品发展的战略构想
对建立票据“电子托收词典”的思考
关于票据专营机构构建票据业务利率定价机制的思考
票据交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环渤海地区票据市场生态环境研究
票据营业部未来发展之我见
浅议票据营业部的信息化建设
东北地区票据生态环境分析

商业银行票据营业部年度研究课题优秀论文汇编:
票据市场发展的顺周期效应与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流程银行理论与实践初探
我国分省票据生态运行预测和分析
基于Shibor的利率互换定价应用
关于2007年西南地区票据业务的调查报告
在当前条件下对票据业务发展方向的思考
票据市场电子化应用的思考
商业银行票据业务赢利模式的探析
蓝海战略在票据营业部转型发展中的应用
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在商业银行票据业务中的应用
论我国票据法与金融实践冲突及其完善

论电子票据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构建

电子票据是电子商务中基本的支付结算方式,而认证机构又是电子票据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没有认证机构,整个电子交易系统不可能建立,因此必须完善认证机构的相关立法。而在认证机构立法中,其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又是电子票据的关键性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认证机构与用户、证书信赖人之间的交易风险的分配,为各方当事人乃至立法者所极其关注。然而我国认证机构立法方面几乎是一篇空白,理论上也多是集中在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市场准入、技术标准的研究,对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研究更是语焉不详。而国外的相关立法显得比较完善,因此笔者借鉴了国外的立法成果,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试图构建我国的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本文第一部分确定了认证机构的行政性质和法律地位;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等国家的立法,采取比较法的方法总结出各国在民事责任立法方面的一般规律;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制度安排,在这部分笔者大胆引进海商法中的有关制度,如责任限制和责任基金,以完善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一、认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二、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国外立法举要
(一)美国的相关立法。美国如今已有49个州颁布了与电子签名有关的法律。有少数几个州的法律只允许电子签名用于与政府机构的交易中。尽管随着电子商务的逐步发展,欺诈和财政损失的潜在风险也在增长,但是只有四个州制定了综合的法律用以规定在公开和私下交易的认证机构对信赖当事人的责任标准。犹他州在1995年就制定了电子签名法。这一制定法规定了认证机构在当事人作出证书的行为和责任标准,接着华盛顿州明尼苏达州和伊利诺斯州也进行了这方面的立法。
1.犹他州的电子签名法。犹他州确定了认证机构的资格标准和许可要件,并第一次承认电子签名在商业中的法律效力。除此之外,还规定了认证机构在公钥制度中的最低行为标准。最值得指出的是规定了当认证机构在发出证书时的基本义务和相应的担保,在证书上表明的信赖限度和责任,并且规定了由于信赖存在缺陷的证书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方法。犹他州的电子签名法规定,认证机构必须通过可靠的系统(trustworthy system)提供服务。根据该法,注册了的认证机构在发出证书时必须对信赖证书中记载的信息当事人保证下列情况的准确性:
(a)在证书中记载的信息和经认证机构确认的列明的信息的准确性;
(b)对证书的可靠性有影响的可预见的信息材料在证书中应有所提及;
(c)签署人已经接受证书,并且(d)认证机构的发出的证书符合本州现行法的规定。
如果认证机构违背其保证义务而对因信赖的当事人造成损害,法律对赔偿的数额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犹他州签名法对证书引入了双重限制,即信赖限制和责任限制。对于信赖限制,该法规定依信赖行为的风险总额不得超过证书的信赖限制。
写明的信赖程度负责。认证机构对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免去了间接损失和惩罚性赔偿,也免去了利润、利息和精神痛苦的赔偿。
2.伊利诺斯州的电子签名法1999年生效,被称为“电子商务安全法”。伊利诺斯州电子签名法与犹他州电子签名法有很大的不同。例如认证机构的免责的实质要件,即认证机构必须以可靠的方式提供服务,不是必需的。伊利诺斯州法要求认证机构以可靠的方式提供服务,但如果认证机构在其证书操作规则中有明确的声明除外。(certificate practice statement)这就是说允许认证机构改变其运营标准和以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方式提供服务。伊利诺斯州法既没有明确规定担保的方法也没有规定信赖限制。然而,当认证机构在证书操作规则中没有相应的规制标准和程序,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诉之于法律的规定。
(二)日本《数字签名及认证法》。
(三)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三、我国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构建

我国票据市场制度性障碍及其变迁路径的选择

二、制约我国票据市场发育的制度性原因
任何新兴市场在原有体制框架内的孕育发展过程从本质上讲都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新制度经济学根据推动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方面的差异,一般将之区分为两种基本的模式:一是所谓“政府强制型”制度变迁,即主要由政府来提供制度变迁的诱因和动力,新的制度关系作为一个由政府单方导入的独立变量强制替代原有的制度关系;二是所谓“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即以原有制度结构下各经济行为主体的自我逐利冲动作为制度变迁的诱因和动力,逐渐推进新制度关系的形成和发育,并最终达到替代原有制度关系的制度变迁目标。
三、我国票据市场的成长路径选择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商业票据市场发育相对滞后的现状与推动这一市场发育的既定制度变迁模式密切相关。在目前由政府强制型制度变迁模式所内生的严格金融管制环境下,票据市场合格微观交易主体难以获得成长动力和发展空间,合格微观交易主体的缺失导致政府宏观管理职能的缺失,并最终引致整个票据市场在合理配置稀缺金融资源方面的功能性障碍。
具体来说,在推进我国票据市场的制度转轨和市场深化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注意:
1.票据市场的功能定位问题。发展票据市场的意义,不应该只是体现在扩大企业融资渠道和增加银行获利空间方面,更不能仅仅将之视为一个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工具和手段;票据市场微观主体的建构和深化从本质上讲是从属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金融机构都只是被动完成中央计划任务的工具。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虽然开辟了多个金融市场,成立了多个职能不同的金融机构主体,初步形成了金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框架。但是,企业资金的供给和需求,却仍然严重依靠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传统金融体系。由于国有银行在现有金融管制环境下无心也无力对市场价格信号作出充分反映,所以我国稀缺金融资源的低效率配置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发展票据市场,就是让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真正能够面对市场,各自以平等的地位,直接进行融资;谁的信誉好,竞争力强,市场前景佳,谁就有资格、有渠道通过票据的买进和卖出,获得稀缺的金融资源,谁不讲信用、谁不守规则,谁的票据就会被市场所拒绝、所淘汰。所以,票据市场的发育过程就是我国金融微观主体的重塑过程,同时也是现有金融体制的市场深化过程。
3.政府在票据市场制度转轨中的职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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