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运作风险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在支付结算业务方面,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途沉淀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必须加强监管,以防发生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在融资类业务方面,撇开有的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未受到监管之外,一些贷款业务也存在着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比如实施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对金融机构贷款等资产业务的约束措施,但一些P2P机构虽承担信用风险,却不受类似的制约,也没有计提拨备的要求。目前P2P行业中一些知名机构的资本金仅为1亿~2亿元,普遍缺乏风险吸收能力。不少P2P公司都宣称其融资的违约率极低,但实际上背后依靠的是资金池的搭建,信用风险正在不断积累。对有的P2P机构通过弄虚作假人为放大业务规模,形成信用误导的问题也必须坚决制止。
在投资理财类业务中,缺乏对有关产品严禁变相吸收存款的规定;缺乏对其资金来源及应用的严格要求及监督办法;对其在宣传中必须充分揭示风险的监管规定也不明确,也没有针对其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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