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银行机构“学业务、强能力、促服务”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要点DOC整理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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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各银行机构开展支付结算业务,结合日常管理工作经验,整理并拟定了学习要点,供各银行机构参考。

第一部分 票据等非现金支付工具
一、票据基础理论及基本规定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票据的当事人,包括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票据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关系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票据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等。票据当事人依其发生票据行为的前后顺序分为前手和后手。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等特征。票据行为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形式要件:书面: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签章: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章;记载事项:必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交付: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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