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持证人继续教育管理办法.pdf下载
第一条 根据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inancial Planning Standards
Board以下简称:FPSB)的授权要求和《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办法》的相关规
定,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 CFP(国际金融理财师)
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专业水平,增强持证人的执业能力,维持证书
的有效性,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的教育内容。
第三条 持证人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内, 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总学
时,是进行再认证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五条 必修课程。 必修课程是指持证人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必须修满规
定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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