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UCP600条款讨论的一点体会
我把我的一点体会贴上来,算作抛砖引玉吧。
2.在“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的情况下,议付行在出单面函中应如何表述?是只要注明“WE HAVE NEGOTIATED THE DOCUMENTS…”即可,还是必须注明“WE AGREE TO ADVANCE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议付定义中所指“承诺预付”在实务中以何种方式实现?
关于议付的问题还是很多。
实务中,如果受益人通过欺诈行为来套取银行资金时,他在取得议付行“承诺预付”后将会在最快的时间内将这个“承诺”通过贴现的方式变成现金,然后逃之夭夭。而绝不会手持这个“承诺预付”等到到期日,如果这样的话,等来的不是银行的付款,而是法院的止付令。
4.若出口开证是可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商交单到银行要求议付,银行审单无不符后给于客户议付款项,。。。。。。。。。。。。。。。。。。。。。如果不能追索,此议付与保兑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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