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法律知识培训提纲

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法律知识培训提纲

《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
1、《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和《解释》(2000年12月13日)
2、凡是适用《担保法》的案件均能适用《解释》
二、《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的定义(第2、6、33、63、82、89条)
三、担保合同无效后的处理(第5条和第7、8条)
四、保证人的范围(第7条和第15条)
五、国家机关不得提供担保(第8条和第3条)
六、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提供担保(第9条和第16条)
七、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提供担保(第10条和第17、18条)
八、按份担保与连带担保(第12条)
九、最高额保证与最高额抵押(第14、60条)
十、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第17、18、19、20条)
十一、主债权转让时的保证责任(第22条和第28条)
十二、主债务转让时的保证责任(第2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