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统一惯例 – The 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 – ISP98 1998 – DOC电子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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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1.06备用证的性质
a.备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个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跟单的及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并且无需如此写明。
b.因为备用证是不可撤销的,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c.因为备用证是独立的,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
i.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ii.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iii.在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或
iV.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d.因为备用证是跟单性的,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e.因为备用证和修改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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