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材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点汇编 – 第六章 财产保险

新教材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点汇编 – 第六章 财产保险

第六章 财产保险(分值:10分)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1.保险法律允许(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人身保险业务包括(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物)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产生于(人与人)之间。

3.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

4.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补偿合同)。

5.(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二节 企业财产保险

1.(不提高费率)的(特约可保)财产包括(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堤堰、水闸、铁路、涵洞、桥梁、码头)等。

2.(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主要负责赔偿因(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