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教材分章节辅导材料 – 第八章 保险代理人概述 – 第二节 保险代理机构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教材分章节辅导材料 – 第八章 保险代理人概述 – 第二节 保险代理机构

一、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

1.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根据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有: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首先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另外,还需在以下几个方面符合管理规定的要求: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2)具有符合《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3)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两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1/2;

(4)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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