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教材分章节辅导材料 – 第七章 人身保险 – 第二节 人 寿 保 险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教材分章节辅导材料 – 第七章 人身保险 – 第二节 人 寿 保 险

一、人寿保险的种类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按照保险责任,普通型人寿保险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1.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死亡保险又分为定期寿险(即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寿险(即不定期死亡保险)。

(1)定期寿险。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具体地讲,在定期寿险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亦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2)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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