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教材分章节辅导材料 – 第三章 保险合同 –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教材分章节辅导材料 – 第三章 保险合同 –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一)如实告知的义务

该项义务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险人实现其权利的必要条件。

(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最基本的义务,通常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防灾防损的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四)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若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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