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年检考试-案例题考试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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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专业案例题考试辅导
一 、小企业的界定与分类标准:
——小型企业,指不能提供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符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规定的中型企业和融资总余额超过200万元的符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二、担保抵押的内容、方式:
第五十六条 贷款行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八)海域使用权;
(九)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我行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五十七条 各行可以接受企业以浮动抵押方式办理贷款,即可以接受企业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接受浮动抵押的,各行应审慎判断抵押物数量、价值变动情况和业务风险,从严掌握,并由一级(直属)分行批准。
第五十八条 在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并由一级(直属)分行审批。
第五十九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因素。如果已经办理的在建工程抵押价值不足,还应就建设过程中逐渐直至最终形成的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
以上所列房地产抵押,原则上应当将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天台、走廊、停车场、空余地或者其他设施同时抵押,但属于业主共有的除外。
本条前述各款规定的抵押物范围均须在抵押物清单中载明。
第六十条 各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除外;

(八)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
(九)已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动产;
(十)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十一)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的机器、设备以及专用机器、设备;其中,专用机器、设备是指专用性强、流通性差,难以通过市场交易及时变现的机器、设备。
(十二)我行分支机构、所属公司的财产;
(十三)依法不得抵押或依法行使抵押权受到限制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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