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Bank

网点负责人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班-支付结算业务基础概述PPT讲座

网点负责人资格考试对公结算业务考前培训班-支付结算业务基础概述PPT讲座讲义

注:制作专业,资料丰富,这是一份最新的支付结算业务基础概述-支付结算业务基础介绍PPT。以综合网点负责人资格认证考试对公结算业务考前培训班-支付结算业务基础概述PPT讲座讲义PPT讲座义PPT讲座课件图表、案例讲解、数据分析、详实资料为主的PPT课件,可在制作相关主题PPT讲座讲义课件时参考!非常完整的资料,PPT幻灯片118页。

综合网点负责人资格认证考试对公结算业务考前培训班-支付结算业务基础概述PPT讲座讲义

目录

一、票据的概念和分类
二、票据的基本规定
三、票据业务操作
四、支付结算业务介绍

一、票据的概念和分类

二、票据的基本规定
票据行为及其特征

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双重的,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行使追索权时不需作背书)。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1、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2、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 ,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票据的出票及签章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其他记载事项可以更改,但必须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收款人名称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注: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票据的出票及签章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

票据的背书及转让

票据的提示付款期与票据权利时效

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法第18条: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出票人或承兑人申请偿还其与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诉讼时效为2年。

票据丧失的处理

三、票据业务操作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用于支取现金。
目前浙江依托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本票业务。
银行本票
2、必须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银行本票无效。
3、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
4、出票: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并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银行本票
5、解付: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银行审查无误后解付入账。(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实时解付)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现金银行本票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后办理。
银行本票
6、退票:申请人
银行本票与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
1、适用区域不同;
2、提示付款期不同;
3、本票按出票金额结算,不需填实际结算金额,无解讫通知联;
4、出票签章不同。
除此之外,可以把银行本票简单理解为在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使用的银行汇票。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没有金额起点限制。
2、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普通支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

支票
3、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指付款银行)不予付款。持票人可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人申请要求付款。
4、支付密码: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支票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四、支付结算业务介绍

汇兑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
(四)收款人的名称;
(五)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六)委托日期;
(七)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
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一)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二)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委托收款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结算纪律与责任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