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产品经理考试政策梳理-国际惯例
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产品经理考试国际惯例政策梳理,包含如下文件:《UCP600》(中英文对照).htm、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oc、The 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98.doc、URDG458(English).doc、URR522(中英文版).doc、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525).doc、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doc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目录
先期问题4
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4
一般原则4
缩略语4
证明和声明5
单据的修正和变更5
日期5
UCP运输条款不适用的单据6
UCP未定义的用语6
单据的矛盾6
单据的出单人6
语言6
数学计算6
拼写错误及/或打印错误7
多页单据和附件或附文7
正本和副本7
唛头7
签字7
单据的名称和联合单据8
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8
票期8
到期日9
银行工作日、宽限期、付款的迟延9
背书9
金额9
如何出票9
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9
修正和变更9
发票9
发票的定义9
名称和地址10
货物描述和与发票相关的其他一般事项10
海洋/海运提单(港至港运输)10
UCP第23条的适用10
全套正本10
提单的签署11
装船批注11
装货港和卸货港11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11
转运和分批装运11
清洁提单12
货物描述12
修正和变更12
运费和额外费用12
货物涉及一套以上提单12
租船合约提单12
UCP第25条的适用12
全套正本13
租船合约提单的签署13
装船批注13
装货港和卸货港13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13
分批装运13
清洁租船合约提单14
货物描述14
修正和变更14
运费和额外费用14
多式联运单据14
UCP第26条的适用14
全套正本14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署14
装船批注15
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15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15
转运和分批装运15
清洁多式联运单据16
货物描述16
修正和变更16
运费和额外费用16
货物涉及一套以上提单16
空运单据16
UCP第27条的适用16
正本空运单据16
空运单据的签署17
货物收妥待运、装运日期与对实际发运日期的要求17
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17
收货人、指示方和到货被通知人17
转运和分批装运17
清洁空运单据17
货物描述18
修正和变更18
运费和额外费用18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18
UCP第28条的适用18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的正本和第二联18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的承运人与签署18
指示方、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19
分批装运19
货物描述19
修正和变更19
运费和额外费用19
保险单据19
UCP第34-36条的适用19
保险单据的出单人19
投保风险19
日期20
币种和金额20
被保险人和背书20
原产地证明20
基本要求20
原产地证明的出具人20
原产地证明的内容20
先期问题
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
1、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即使信用证对该基础交易作了明确的援引。但是,为避免在审单时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延误和争议,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应当考虑清楚要求任何单据、单据由谁出具和提交单据的期限。
2、开证申请人承担其有关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不明确所导致的风险。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申请即意味着授权开证以必要或适但的方式补充或细化信用证的条款,以使信用证得以使用。
3、开证申请人应当知道,UCP的许多条文,诸如第13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39条、第40条、第46条和第47条,对信用证条款的含义作了对些条款完全通晓。例如,在多数情况下,要求提交海运提单而且禁止转运的信用证必须排除UCP500第23条(d)款的适用,才能使禁止转运发生效力。
4、信用证不应规定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及/或副签的单据。如果信用证含有此类条款,则受益人必须要求修改信用证,或者遵守该条款并承担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风险。
5、如果对基础交易、开证申请和信用证开立的上述细节加以审慎考虑,在审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能得以避免或解决。
一般原则
缩略语
6、使用普遍承认的缩略语不导致单据不符,例如,用“Ltd.”代替“Limited”(有限),用“Int’l”代替“International”(国际),用“Co.”代替“Cimpaby”(公司),用“kgs”或“kos.”代替“kilos”(千克),用“Ind”代替“Industry”(工业),用“mfr”代替“manufacurer”(制造商),用“mt”代替“metrictons”(公吨)。反过来,用全称代替缩略语也不导致单据不符。
7、斜线(“/”)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得用来替代词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义。
证明和声明
8、证明、声明或类似文据可以是单独的单据,也可以包含在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内。如果声明或证明出现在另一份有签字并注明日期的单据里,只要该声明或证明表面看来系由出具和签署该单据的同一人作出,则该声明或证明无需另行签字或加注日期。
单据的修正和变更
9、除了由受益人制作的单据外,对其他单据内容的修正和变更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经出单人或出单人的授权人证实。对经过合法化、签证或类似手续的单据的修正和变更必须经使该单据合法化、签证该单据的人证实。证实必须表明该证实由谁作出,且应包括证实人的签字或小签。如果证实书表面看来并非由出单人所为,则该证实必须清楚地表明证实人以何身份证实单据的修正和变更。
10、未合法化、签证或采取类似措施的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单据(汇票除外)的修正和变更无需证实。参见“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
11、一份单据内使用多种字体、字号或手写,并不意味着是修正或变更。
12、当一份单据包含不止一处修正或变更时,必须对每一处修正作出单独证实,或者以一种恰当的方式使一项证实与所有修正相关联。例如,如果一份单据显示出有标为1,2,3的三处修正,则使用类似“上述编号为1,2,3的修正XXX经证实”的声明即满足证实的要求。
日期
13、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注明日期。如果信用证要求上述单据以外的单据注明日期,只要该单据援引了同时提交的其他单据的日期,即满足信用证的要求(例如,装运证明可使用“日期同XXX号提单”或类似用语)。虽然要求的证明或声明在作为单独单据时宜注明日期,但其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取决于所要求的证明或声明的种类、所要求的措辞以及证明或声明中的实际措辞。至于其他单据是否要求注明日期则取决于单据的内容和性质。
14、任何单据,包括分析证明、检验证明和装运前检验证明注明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份单据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例如装运前检验证明),则该单据必须通过标题或内容来表明该事件(例如检验)发生在装运日之前或装运日当天。要求“检验证明”并不表明要求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任何单据都不得显示其在交单日之后出具。
15、载明单据准备日期和随后的签署日期的单据应视为在签署之日出具。
16、UCP500第43条第(a)款关于最迟交单日的规定仅适用于要求提交的单据中包括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的情况。运输单据指第UCP23条到29条所规定的单据。在任何情况下,单据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内提交。
17、经常用来表示在某日期或事件之前或之后时间的用语:
a)“在……后的2日内”(winthin 2 days after)表明的是从事件发生之日起至事件发生后两日的这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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