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管理人员(中级)业务考试–案例分析题
19个信贷管理人员专业知识考试案例分析题考试辅导
16、借新还旧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996年8月29日,红旗钢铁公司以技术改造为由,向林河市支行提出贷款申请。申请当日,双方签
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万元,用途为技术改造,期限为1996年8月29日至1999年4月30日,利率为10.98%。同日,林河市电业公司与林河市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林河市电业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自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借款合同签订后,林河市支行按约向红旗钢铁公司转付了500万元款项。红旗钢铁公司收到款项后,即以转帐支票将236万元用于偿还其在我行的两笔旧贷款(一笔200万元、一笔36万元)。
1999年4月30日贷款到期后,红旗钢铁公司仅偿付1998年9月份前的借款利息,下余本息均未归还。为催要此款,林河市支行诉至法院,要求红旗钢铁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林河市电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认定林河市电业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红旗钢铁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林河市电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林河市支行仅发放了264万元贷款,其余236万元贷款并未实际发放,而是用于以贷还贷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原判,改判其在264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1、在红旗钢铁公司以贷还贷归还的236万元旧贷款中,200万元也系林河市电业公司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之规定,不能免除林河市电业公司的保证责任。2、另36万元贷款,林河市支行未能提供旧贷款的保证人也为林河市电业公司或其明知该36万元系以贷还贷的证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免除林河市电业公司对该36万元借款本息的保证责任。基于以上认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民二终字第01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林河市电业公司在464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结合本案,请你对借新还旧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发表观点和建议
答案要点:
(1)“借新还旧”带来的两个法律问题:
①新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贷出的款项清偿旧贷,虽然这一做法不一定很合适,但这种形式被一些金融机构普遍采用。对于债务人来说,借了新债而偿还了旧债,对其实际利益没有不利影响;从法律上看,以这种方式借新还旧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志的体现,且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因而认定后一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②保证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在认定这种新贷还旧贷的行为有效的前提下,由于前一个借款合同的欠款已经由新贷出的款项偿还,对前一份借款合同进行担保的保证人,由于主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其保证责任自然解除。因此,这里所要解决的仅是后一份借款合同的保证人的责任问题,大体上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前一份借款合同没有保证人,而后一份借款合同有保证人。
第二,前后两份借款合同都有保证人,但分别为不同的保证人。
第三,
(2)借新还旧给我行带来的风险及如何防范和化解。从前面的分析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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