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点汇编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点汇编,包括: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第二章 保险概述、第三章 保险合同、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五章 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主要环节、第六章 财产保险、第七章 人身保险、第八章 保险代理人、第九章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考点汇总。
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分值:2分)
第一节 风险概述
1.在保险理论实务中,风险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2.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个要素构成。
3.对于人而言,风险因素是指(健康情况和年龄)。
4.根据风险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
5.汽车刹车失灵导致车祸人亡,(刹车失灵)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
6.在保险实务中,通常将损失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又称为实质损失。也可将损失分为四类:即(实质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
7.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
8.(自然风险)的特征(不可控性)、(周期性)、(共沾性)。
9.(抢劫)属于(社会风险)。
10.依据(风险的标的)分,风险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与(信用风险)。
11.(人身风险)所致的损失一般有两种:(收入能力)损失及(额外费用)损失。
12.按(风险性质)分(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13.(汽车碰撞)的风险属于(纯粹风险),在股票市场上(买卖股票)属于(投机风险)。
14.按(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分为(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雷电、暴风雨)属于静态风险;(生产技术的改进,人口增长)属于(动态风险)。
15.依据(产生风险的行为)分类,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基本风险是指(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特定风险是指(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如(火灾、爆炸)。
16.风险的特征有: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客观性)、风险的(普遍性)、风险的(可测定性)、风险的(发展性)。
17.风险渗入到社会、企业、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体现了(风险的普遍性)。
第二节 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是(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
2.风险管理的(对象)是(风险)。
第二章 保险概述(分值:3分)
第一节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1.《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2.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3.可保风险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风险必须具有可测性)。
4.保险费率计算的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概率)。
5.保险费率厘定的(公平性原则)要求(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应与其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是相适应的)。
第五章 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主要环节(分值:4分)
第一节 保险销售
1.专业化保险销售流程通常包括四个环节:(准保户开拓) 、(调查并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
2.保险销售环节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是(准保户开拓)。
3.对保险销售人员来说,合格的准保户有四个基本标准:(有保险需求)、(有交费能力)、(符合核保标准)、(容易接近)。
4.(连锁介绍)是让每一个我们认识的人把我们带到我们不相识的人群中去。
5.就(准保户)面临的风险而言,可以将其分为(必保风险)和(非必保风险)。
6.一般来说,设计保险方案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是(“高额损失优先原则”)。即某一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虽然不高),但造成的(损失严重,应优先投保)。
7.(保险方案说明)是指对拟定的保险方案向准保户做出简明、易懂、准确的介绍。
8.(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要约的证明,也是保险人承诺的对象并确定保险合同内容的依据。
9.(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或者(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代投保人)签字,将使(保险合同无效)。
10.(保险销售渠道)是指保险商品从保险公司向保户转移过程中所经过的途径。
11.(直接邮寄)销售属于(直接销售渠道),是一种以印刷品形式通过邮政服务来分销保险产品或提供相关信息的销售方式。
12.(拨出电话销售)也是(直接销售渠道)是公司为销售而同目标市场中的个人进行电话联络,建立与潜在客户之间的联系,招揽生意,促成新的签约或老客户的保额增加。
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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