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资格考试复习提纲
第一部分 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1、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是指我行内部资产评估人员根据各类抵(质)押物(权)的特点,综合考虑其市场价格、变现难易程度及其他各种影响抵(质)押物(权)价值的不确定因素,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抵(质)押物(权)价值进行评估认定的过程,包括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拟提供的抵(质)押物(权)价值的初次评估,贷款发放后的抵(质)押物(权)价值跟踪重新评估。
2、除上市流通的股票、低风险业务规定的抵(质)押物(权)外,所有法人客户向我行贷款所提供的抵(质)押物(权)都必须进行价值评估。
3、对于拟办理的抵(质)押贷款,须先评估,后贷款,并以我行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贷款发放依据。对于已经发放的抵(质)押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如果重新评估确认的抵(质)押物(权)价值不足,原则上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提前归还不足值部分的贷款。
4、我行确认的抵(质)押物(权)价值仅供我行内部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5、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应坚持科学、客观、独立、真实、安全、谨慎性等原则。
6、抵(质)押物(权)处置价值的评估依据 执行,最终的变现价格和变现净值须录入我行押品价值评估系统。
7、按照抵(质)押物(权)形态、价值评估方法的异同等特点,将抵(质)押物(权)分为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资源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流动资产、收费权等九大类,大类下再细分中类、小类。
8、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为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和重置成本法,可根据抵(质)押物(权)的类型、特点、在评估过程中所处的状态、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及资料收集情况等因素进行选择。如以上三种方法不能满足评估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的评估方法。
9、在我行内部资产评估人员进行抵(质)押物(权)价值初次评估之前,原则上须先由我行认可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如未经外部评估,我行可根据当地抵(质)押登记的有关规定直接进行内部评估。
10、抵(质)押物(权)的重评监控周期从我行内部价值评估的最近一个评定日开始计算。重新监控周期按照抵(质)押物(权)的类型、价值变化可能性等因素分为3个月、6个月、1年及1年以上。
11、当发生以下事项时,重评监控周期未到期仍需对抵(质)押物(权)进行价值重估:
(1)押品价值相对市场价格已经大幅下降;
(2)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信贷违约事件;
(3)评估人员认为需要重评的其他事项。
12、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流程包括评估调查、评估资料录入与价值初评、评估复核、评估审查和评估审定等五个阶段。
13、评估调查工作包括:
(1)到抵(质)押物(权)现场进行清查、勘察、测量等必要的评估程序;
(2)收集中介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抵(质)物权属资料、抵(质)押物(权)历史资料和市场信息等资产评估所需的必备资料。
14、评估资料录入与价值初评工作包括:
(1)录入我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系统所需的信息;
(2)对社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3)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方法对抵(质)押物(权)的价值进行初步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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